以下,為我與好友的對話,覺得可以開啟未來研究機會。
如果有人想要研究,我也很歡迎找我討論。
如果沒有人要研究,希望未來三年內,我可以自己來研究這個問題
(1)中醫的專業支配問題;(2)中醫藥的醫藥分業問題(正當性基礎為何);
(3)西醫藥當初為何要醫藥分業。
以下為討論紀錄
----------------------------------------------------
A:去看中醫,自費水藥。請問能否只拿藥單,不要藥物。但醫師強調品質良好,他店藥物品質不敢保證,而計費方式為,一帖藥300元。通常開立處方方式為一週。
而若開科學中藥,則一日份為150元。未經商量,也無商量意願,會直接限定處方期限,一次直接處方兩個禮拜科學中藥,一次直接處方三個禮拜科學中藥,而處方內容皆一致。
由於病患依賴醫師醫術,而該醫師聲名遠播,己是尋求多方醫療後,大家一致推薦之醫師。故對於醫師之處方權利,未敢質疑,故醫師說開幾日水藥,就是幾日。(通常以七日為一單位,或者十四日,則消費金額一次為2100,或4200)
但這些都還不成問題。問題在於,當我們拿著包好的水藥藥材回家,我對重量感到疑問,於是去買了一個秤秤重要,發現應給藥量120克,實際給的藥量分別為108, 101, 98, 95克,最後一包的差距甚至達到五分之一,不難有「偷斤減量」之想。
於是致電,要求退換。診所願意換「足量」水藥給我們。於是我們等待了半小時,他們把新的四包藥給了我。
我詢問他們抓藥流程及時間,小姐說,他們一次都是抓七天藥,先抓好總量,再分日。抓藥時間為二十分鐘。
看病流水號為83號,看病時間為2:40分。該院門診時間始於上午九點,到下午2:40(假定中間不休息),則依櫃台小姐說法,應該只能抓17人的藥,但是事實上卻抓了83人的藥(其中含有抓水藥及自費藥),因此,可以推論藥房抓藥實際時間並非20分鐘,而是更少。
當我們回家秤更換後的藥量,藥量每包精準到不行,皆為120克,一點誤差都沒有。可以想見,這是為了應付我們這樣的奧客,而精心抓製的藥,因此非常精確,所以需要20分鐘。但是對一般人,他們在工作的時間壓力底下,就不見得能夠抓的如此準確。因此,就合理性來說,誤差是可以容許的,沒有誤差反而奇怪;其次,差到五分之一的量,手拿或肉眼看,皆可看出內容不足之差異,因此我們覺得這非單純過失。
詢問該店人員,該店人員承認作業疏失。隔日,診所醫師致電,說他們人員並不清楚為什麼會發生此等情事,可能是秤有問題。假定此說法成立,則表示,他們於週六未發現秤有問題,而病人為83號,則前面82人,可能皆拿取不足量之藥物,或者配方比例不正確之藥物,故此問題並非單純之斤量不足問題,而更涉及用藥安全。
而從我們的四包藥來看,平均下來差異約五錢。若以此推論一週劑量,則應給七日藥量,實際上僅給六日藥量,我合理懷疑這是店家政策使然,非單純藥房作業疏失。
但是,由於忌諱病人與醫師之依賴關係,故還是得要去看「名醫」。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想要爭取的權利,僅是希望「取得處方」,請求釋放調劑權,我們願意付「診察費」,但藥物取得,由於信任關係已破壞,所以希望自行至外頭中藥房抓藥。
在此,不公平交易的核心,在於醫藥不分業。自費中醫以其專業,包裏銷售藥物,以半強制的方式,強迫病人在不平等關係中,必須消費他家藥物。
因此,我認為,應該促使中醫診所及中藥房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不是由中醫診所壟斷抓藥權利。
(其次,此次難題在於,中藥既具有藥品,又具有商品的二重性,故藥師不承認中藥從業人員專業,故將中藥房交易貶低為商業行為,不得調劑。而中醫診所之調劑,應由中醫師本人或者領有西藥藥師執照之人進行調劑。中醫師享有調劑權,但問題在於,我們可以請中醫師調劑,但是我不一定非得在「這一家」中醫調製,是故,我認為為不公平交易之實例)
B:我看一下 我也不是很清楚
但是中醫醫界裡醫藥沒分業? 還是他沒有加入健保?
A:他有健保,但也有自費。中醫醫藥不分,因為不存在中藥師。在中西醫藥一元化的意識形態及歷史鬥爭結果,導致中醫師既可處方,又可調劑。而中藥房無調劑權,無正式教考用資格,隨時代而日趨消滅。
B:是消滅
還是融入中醫診所裡?
A:未來的中藥房,必須是經由西藥藥師訓練,修畢16或32學分的中藥課的人,領有國家藥師資格的人,才能開設中藥房。
B:未來
是多久以後?
A:沒有,中醫診所與大藥廠結合,使用科學中藥。
最後一次發照為民國82年。
中藥從業人員資格最後發照年為民國82年。
B:廢除原因?我是指官方的 通常這種資格考試
在廢除該考科時會有一些官方的表述
A:中藥師徒相承,未經國家教育體系,沒有專業性。(在西藥作為現代性的代表下,傳統應該淘汱)
類似的東西包括中藥房不懂操作科學儀器,不懂現代物理化學之類的...
總之是訂了一個標準,把中藥房的人給替出去,師承相承不能保證品質,而能夠保證品質的,唯有證照考試及學校教育,故藥業應由藥師專業人員從事。
故中藥房若子孫輩不去考取以西醫藥為教育訓練主體的藥師資格,除了借牌經營,無其他生存之道。(或是子孫考取中醫師,也行)。所以才會有中藥商要政金獻金蘇貞昌,希望修改藥師法。的事情。
B:但是現在有中醫師照的 每年生產多少中醫師照呢
A:要用講的,討論嗎?印象是一百五十個到兩百吧 (我不太確定,目前有中國醫,長庚,慈濟,義大)但是中醫師協會,如同律師公會,認為每年已過量產生中醫師,故有限制招生之提議。(後續沒再追踪)
B:"未來的中藥房,必須是經由西藥藥師訓練,修畢16或32學分的中藥課的人,領有國家藥師資格的人,才能開設中藥房"
這個人數
多嗎?
A:是的。 我確認一下規定好了,這是憑印象寫的。實際上不多,有執照,但沒實際經營能力。
B:經營能力那個需求很多別的面向的訓練
大多是你說的師承的部分
A:中藥經營業有自身的邏輯,要求辨認藥材品級,同時也是極為複雜的商業行為,要求特定的際網絡。沒錯。所以一般學徒,起碼在中藥房日夜訓練,要達三年四個月以上,才有出師機會。學的不只是中藥專業知識,而是全方面的知識。
B:但是要檢討的應該是官方制度的部分
至於向是中醫師協會等自律團體的作法畢竟是比較有彈性的也比較有可能依時易
A:看不懂
現在我的問題是,釋出處方籤。
B:的確
有點離題了 拍寫
A:以及反對處方及調製的包裏交易。
A:這表示,的確需要一本論文,把這些問題釐清,這是社會學家的職責。
B:同樣的邏輯是否在這裡也可能套用呢
A:目前歷史及其邏輯,我瞭解並不足。但是醫事邏輯與藥事邏輯,各有其專業性,因此醫藥分業乃是醫師團體與藥師團體之間的鬥爭,爭取處方權與調劑權的分立,這是應該是想當然的。因為醫師若身兼賣藥,難保其處方時,不受經濟利益之考量,而致損害病人最佳利益,因此醫師不應經營藥物交易。
B:如果要從這面向去看的話
目前就是沒有中藥藥劑師這一群人(曾經有過的人也減少中) 那掙取權益的力道就弱了
A:藥師被視為藥物專業,瞭解藥物交互關係,作為第二道把關,確認藥物是否得宜,若有不宜,則退回請醫師重新處方。
B:藥學系的主軸也是西藥為主
A:藥學系就是西藥為主。理念上,希望有西藥背景的人,能夠將中藥現代化,實質上,有西藥背景的人,目前都在藥局裡賣奶粉尿布。或者投入虛幻的生技產業中,這是國內藥物教用的悲哀。曾有中藥師專業證照的提倡,但在西藥師鬥爭下,中藥師不可能,他們認為只有「中藥商」。
就公平交易法的角度,怎麼看調劑與處方之間的權力關係?
我用壟斷來理解醫師的專業支配,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還是這如同秘方的邏輯,應該受到保護,所以國家不應介入醫師處方?(那麼病人權益如何保障?)
B:公平法不會管到這裡的 現在只是單純從我的想法在說而已
A:我問的是理念層次,非實然層次。就理論理。
B:這就跟開源open source一樣的想法 我說 你的想法就跟開源是很接瑢的
近的
A:接近的點是?
B:open source希望把內容的近用從專業/有權力的人手中解放出來啊
A:(我的核心是,醫療過程的民主化,雙方皆為主體,經由協商過程,完成醫療行為)所以釋出處方=釋出code ?
B:你不覺得有他的類似處嗎
A:取得藥材 = 取得軟體 (不知道對不對)
B:程式設計師
寫了一個程式 不開源 大家就只能照著他的程式用 不能自己改
也不能加值運用
A:專業支配。
B:開源了
就可以拿著原始碼去加值
A:可是處方不能改。因為處方的醫師有處方責任。
B:有開源才能知道有沒有寫對
有沒有更有效率的作法 才能被檢視
處方不也是有一樣的需求嗎
A:ok 就處方籤的釋出,這點我同意有一致性。
B:醫師的開處方籤責任
這是醫師的職業所致
A:接下來,是藥物的取得,能否釋出問。
處方籤應釋出,這點就醫病權益保障,應已有共識。關於藥材消費的部份呢?
譬如買電腦,強迫消費windows,這合理嗎?
B:當然有好有壞 好處
就像中醫師說 他可以控管 電腦的情況 相容性可以提升 壞處 自訂能力的下降 消費者不具選擇可能性 競爭的程度也會隨之被限制
法律在這點上是肯認商人對於自己的商業行為有支配/判斷的權力的 所以開源等等的都只是某些方面的政策而已
A:從消費者角度,如何看?(從被支配方,資訊不對等方,如何?)
B:至於在醫藥方面
你要想從中醫師的手中挖來那一張處方籤
資訊不對等
要求交易對方開示但是被拒絕
不考慮外在的法律的情況下
這交易可以在你容忍的情況下完成
或是直接告吹
A:ok 所以醫師若不能容忍,而我不能容忍醫師,則交易告吹。
B:資訊公開
被法律所保障的範圍 是侷限在政府的公權力所掌握的範圍內
私人間的交易行為
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
A:但這是假定醫療巿場是自由均質的,每個人都是理性主體。但病人有急迫性,難道醫師沒有不正當取得利益的問題?
B:除非介入的公共利益有大到國家覺得值得保障的程度
醫師當然有可能從中揩油 任何交易都有從第三者角度來看拿的比較多/拿的比較少的一面
A:如果國家跟巿場是共謀呢?
國家不見得與巿場對立,醫師公會、藥師公會與國家連線,至於弱勢的病人及中藥房,如何?
B:官製的情況
還是要看行為的本質
A:何謂行為本質?此處限定討論醫療行為。(矛盾在於醫療與商業之間的矛盾關係,此非單純案例)
B:"醫師公會、藥師公會與國家連線" 你是指執照嗎?
A:指的是立法取得的制度化保障。以及規則章程的制定。知名中醫本身就是球員兼裁判。不過這離題了。我只是說,假定微軟跟政府綁在一起,則消費者怎麼辦?
B:的確
A:就理論理
B:你說
如果 假設古巴自己研發了作業系統
A:你是巿府人員,而政府規定用微軟,你知有安全漏洞,這還是自由交易行為嗎?
B:然後在古巴國內賣的pc全部搭售該作業系統 這樣子嗎
A:類似。一區域內的獨佔商業行為。
B:消費者沒救啊XD
A:(前提是消費者自願入甕)
B:商品還有可能走水貨等的平行輸入
A:除非有他國力量介入,新的強權,才有機會。
B:中醫醫療
啊 去中國看中醫嗎= ="派遣中醫…
A:現在這情況已經慢慢發生了...
B:是說我忘了在那兒看過
中國的中醫管理似乎比臺灣的發達
A:(是很多台生在大陸唸中醫 回來當密醫的,這種更多是不釋出處方,只給藥材,怕有處方,以密醫罪論處)中國有中國的問題。
B:各國都有自己的問題
A:所以我的討論,究竟算不算是一個公平交易的問題?醫療巿場是一個怎麼樣的巿場?他是公平巿場嗎?顯然不是,而是專業支配的巿場。第三方如不介入,如何確保醫療消費者的權益?
B:在這裡是一種垂直的交易行為(不是醫師與醫師間
,而是醫師與病人間)
上面是套用公平法的想法
A:ok 所以垂直交易如何?
B:而這種垂直的交易行為
要介入管制 要有很強的論證
因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源則
A:垂直交易可以不必是公平交易?
B:所以大多會是類型化的說
這種行為不能作 那種行為不能作
A:如假油事件?
B:被立法者認為這樣子有「不公平」的可能 雖然也有概括條款
A:契約自由/私法自治 難道不是獲利者用來保證自身的意識形態?
B:但是就概括條款
也多半有例示的說明 說那些行為可能可以該當這個概括條款 這個不管是那個國家都是一樣的
A:所以以例示為原則,意味著就個案論個案,誰的power大,誰就有機會爭取「公平」,是嗎/
B: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則 只是為了確保交易的進行 市場的自我管制調節功能
A:問題就是巿場的自我管制調節,反而因為契約自由,導致其他人的不自由。
B:至於什麼是「公平」
至少只有在個案中 公權力或許可以透過一些介入去判斷
A:公權人所追求的公平,是個案的公平,還是普遍的公平? (存在普遍的公平嗎?)
B:個案 至多個案存在多了
可以類型化 沒有什麼普遍的公平可言XD
A:感謝你的誠實 所以竟然回到馬派,回到了鬥爭的概念。 唉。
B:回到你的問題 其他中醫師也不給處方籤嗎
A:小牌中醫師,健保中醫師,會給處方籤。不給處方籤的,多是極為大牌,號稱神醫的中醫師。
B:是
A:(我遇到的,現在情況是會給的,我的問題是不想拿錢,反對醫藥不分業)
B:上面這一句
不想拿錢 看嘸
A:這是另外的問題了,中醫師是一塊學界很少接觸到的領域。醫改會打的也只是西醫。 我的問題是不想拿藥,反對醫藥不分業
(不想在該診所被迫消費藥物,我只想付處方費)
(這是健保思維的產物,即處方和調劑分開計費)
(如果自費思維,或許醫師就認為不可分吧)
B:那或許可以思考的是
分業的正當化基礎的強弱
A:像你說的,想要取得處方,就得消費藥物,這是私人交易。(問題是公法上,醫療體制的施行,以健保為例,是可以處方與調製分離的)
B:醫療行為因為有涉及人的健康
所以國家涉入的程度會較其他商業行為深很多
A:所以私人行為不見得完全私人,私人之所以私人,是因為公共容許私人之私人之方式行式
(白話地說,就是公權力懶得管啦,只要不要危害到我公權力的權利,你們受損,干我何事)
B:這是可以理解的 對的
A:因此,鬥爭需以「人民健康」為名,訴諸普遍性,才有可能達到醫藥分業的戰果。(如同318以「民主」之名,進行鬥爭一樣)討論到這邊吧,社會世界真有趣,來開始寫論文。感謝。
B:gogogo
A:你也加油,臺灣真的很需要公平。(前些日子的保健食品調查,想必你是知道的)
B:嗯嗯 價格的問題
A:這是量的問題,質其實有也玄機。 稀釋現象是存在的 分裝
B:從公平法的角度來看
A:這些都有,臺灣的消費者力量怎麼會這麼弱。請說
B:就是只能期粉有新參入市場的大盤商來挑戰市場低價XD
因為他現在還是健康食品
所以受進出口管制的程度有限
A:(應為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為法定名詞,指經政府核發證照者)
B:嗯嗯
A:這也是垂直交易問題。
B:這反而不是垂直了
反而是水平的
A:解法1.如你所說,其他競爭者;2.政府介入;3.消費者力量。
廠商作為集體,跟消費者個人,為什麼不是垂直?
B:因為看的不是買賣關係了 關注的是
水平間的廠商 為何沒有人願意調降價
A:集體哄抬?
B:很理性的想法會是
調價 大家都會來買我的 擴大銷量
A:(台灣的保健食品賣的比藥貴,這是我從中醫藥委員會官員聽來的)
B:但是若是沒有這樣子的行為
那就有一些可能的理由
A:臺灣人有著不貴,等於品質不好的奇怪想像
B:這些理由
有些合法 有些非法 合法的 像是因為台灣市場小 所以廠商之間的一舉一動都很好相互監控
A:缺乏一個公訂標準,所以大家就把價格當成標準,貴的保健食品,就是好的保健食品。(屁)
B:所以雖然沒有彼此間的連繫
但是就有一種你不動我也不動的默契在
非法的 就是聯合行為啦
就是有真的是溝通不要降價
A:好tricky 我懂你的意思。
B:市場範圍小的情況下
沒有連絡但是默契會很形成
會比較容易形成
A:所以我想我們講的是不同層次,就廠商之間關係為水平,但是廠商與消費者,難道不是垂直嗎?
B:你說的是 但是消費者力量一向薄弱XD
A:公平會主要介入水平,而垂直則需要更強的論證或社會力量推動,對嗎?
B:否則就不用訂
消費者"保護"法
A:嗯嗯 有理。
B:公平會也有管垂直
但是幾乎不管垂直的下游是消費者的 而是管二端都是事業的 是"幾乎"
當然也是有例外啦 我要來去吃飯了
一直講食品
我餓了
A:嗯 去吧 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