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林勝義教授的《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一書,最後一章談到〈社會政策的財力資源相關立法〉,提到公益勸募的相關議題,提到實務的問題:(1)排除政治活動與宗教活動的募集行為,使得前兩者不適用於公益勸募條例而免於被規範;(2)政府利用「置入性行銷」及其政商關係發起勸募吸金,背離公平正義原則;(3)政府對於必要支出占勸募所得的比例的規範,過度管理,其規範失諸瑣碎且其比率額度亦不盡合理(1%~15%);(4)聯合勸募與個別勸募之間的競合關係,且聯合勸募單位造成的壟斷也必須加以檢討。(林勝義, 2012:352-5)
關於這個現象,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重視的。一則,世界各地以及台灣天災人禍不斷,公益勸募幾乎已成日常生活中常見現象,而關於捐款募款也一直有不少爭議。其次,中研院社會所張晉芬研究員提到「公益勸募條例」是「公民社會的挫敗」,認為政府干預非營利組織的運作,其現象可再深究。其三,關於NGO的經費運用的實際情形,似乎還沒有深入的社會學研究去討論這一塊。譬如說,銀行與NGO合作,吸進了大筆的資金,但NGO有辦法消化這筆資金嗎?如果他們實質上無法消化,那麼,他們在「形式」上如何消化這筆資金呢?公益的良善目的,遇到了社會生活中的實務情況,在重重代理人的互動之中,錢究竟如何使用。看起來捐款人得到了善心之名聲,銀行也盡了企業社會責任,NGO也有「充足」的資金來進行社會工作與,但是在執行層面上,捐款人何如得知他們的錢如何被運用?作「公益」活動,對於銀行來說好處何在,是一方面打造了企業形象,另一方面又刺激了儲蓄與投資?對於NGO來說,他們是不是有人成了肥羊?對於真正有需要的偏鄉弱勢,他們的資源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已經被茍扣了,我覺得這是公益勸募的社會學分析,必須深入探討的課題。
其次,關於「公益彩劵」 ,林教授也有提到相關的問題,(1)公益彩劵盈餘拿來貼補國民年金與全民健保是不恰當的,應將其盈餘用於地方政府作為福利支出之用[我想可能的理由是,社會保險體制的資金應由政府負擔,而不是由彩劵消費者負擔];(2)彩劵行的開設需要一定資本能力,造成弱勢經營的門檻,結果造成「有辦法的少數人」藉由人頭獲利,未能實質幫助到弱勢者;(3)消費彩劵者為中低收入戶,形成「劫貧濟貧」的現象,而以彩劵盈餘拿來貼補國民年金與全民健保,更有「劫貧濟富」之嫌;(4)投機者致富,而未能真正幫助到弱勢,而沒錢的人因發財夢而不斷投資買彩劵導致家庭失協,反而造成更多的問題。(林勝義, 2012:359-61)
這兩個現象,我都覺得是很值得進一步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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