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星期日

[隨筆] 公共場所的行為(高夫曼)

高夫曼 公共場所的行為:聚會的社會組織 何道寬譯。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7

  在第五章涉入對象的規則,第三節談「神秘性涉入」。這節討論的前提是,人們聚會,有相互注意(最低限度的關注)的義務,若對方完全搞不清楚你在幹嘛,會引起焦慮。(譬如一直自言自語,或者抓私處),高夫曼說「讓人產生不安的,是人不在場,且不回歸聚會,而不是不當行為自身」(77),這些讓人不安的人,他們跟別人不一樣,讓人難以理解,而讓人覺得神秘(甚至古怪)。(譬如精神病患者,或者失智症患者)。但是高夫曼也指出,「行為的神秘性,並不是固有的,而與界定行為的群體相聯繫。在有些社會裡,權威人士與不在場的神靈對話是可以接受的,就像美國社會裡打電話交談是可以接受的一樣。」(79) 。

  若是對照此處,關於失智長者的討論,那麼,減少衝突的方式,應該是捨己從人,以他者為本位出發,隨順而行,才不致於失和。(http://www.ilong-termcare.com/m/Article/Detail/2349)但接下來的問題,要順到什麼地步,要跟隨他的幻想到什麼程度呢?這就是實務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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