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Salins所說"
禮物的意義不在於組織社會之團體,而在於聯繫分散的群體。互惠是一種彼此間的關係。它並不會將分散的群體,熔融於較大的社會整體,相反,在彼此間聯繫的同時加強了分離。同樣,禮物交換強調雙方的利益,不會為較大社會整體的利益所動。更重要的是,禮物不會削弱各自的權利,因為禮物只隨人們的願望而來,而不具權力意圖。因此,莫斯所理解的和平狀態--也是原始社會實際存在的狀態--在政治意義上不同於古典契約論所預想的和平狀態,那種和平有時甚至是因恐懼而產生的服從關係。贈禮的慵慨除了帶來榮耀,並沒有犧牲人們的平等和自由。群體之間因交換而結盟,相安無事,而非惴惴終日。(198)
透過交換,每個人都與更大的群體連結在一起,因此普遍的訴求會逐漸發展出來,譬如對於安全穩定的要求,成為關係紐帶中,每個人都希望獲得的基本權利。在霍布斯的角度里,契約是為了保障個人人身安全而成立;在Mauss的角度裡,交換是確認雙方非敵對關係。因此,最後Salins引了布須曼人的說法:
最糟糕的事情就是不贈予禮物。即使人們不喜歡彼此,但如果一個人給了另外一個人禮物,而另外一個人就必須還禮,這樣的行為就會帶來和平。我們送出我們的所有,這就是我們的共處方式。」(Salins 1961:245)(頁213)
於是,Salins接著主張:所有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幾乎都是人類學的;而所有的交換,都表現出社會交換的某些方面;在考慮交換物質層面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它們的社會層面。(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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