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摘要] "Durkheim and Social Facts" by Margaret Gilbert (1994)

Durkheim and Social Facts  
by Margaret Gilbert (1994)
https://drive.google.com/....../1lKg886VV7r....../view......


此處是結論的摘要。作者從社會事實的概念,推衍出了 plural subject 以及 joint commitment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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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段

透過「社會團體」這個有時候鬆散使用的概念,我推測,社會學者或其他人在社會團體的標準清單後的「直觀原則」,正是「複數主體」的概念。那些構成任何複數主體的人,因而構成了一個團體。如果我不小心在街上碰撞到人,我轉過身,跟他說「我很抱歉」,而他們回說「噢!不要緊」,接著,雖然我們曾經不是一個團體,但因為這樣的簡短互動,我們成為了一個團體。我假定這可以被視為「共享行動」,也可以說成是「克服了失序的尷尬時刻」。在此點上,我們可以停下來交談,也許我們將我們各自的信念或態度帶給彼此。如果社會團體是複數主體,那麼他們確實是人類互動「自成一類」的形式。(P105-106)

如果我是對的,那麼我們日常的集體概念,幾乎都充分反映了涂爾幹的社會事實的概念。舉例來說,團體信念,不是因為普遍性而成為團體信念。即使團體成員沒有每個人分享到團體的信念,團體信念依舊成立(fully in place)。團體信念爭取自身作為社會團體的存在,是人類互動的特殊的、自成一格的類型。團體信念擁有強制力量:團體信念對團體成員有規範性意涵。成員不僅僅是擁有與認知到執行的義務,他們也擁有批判與譴責的諸種權利,以及承受批評的責任。[按:這句講的好]如果團體信念真的存在,就像日常言談中默會而知的那些信念一般,那麼就有如同涂爾幹在《規則》一書中的核心陳述的社會事實存在。(P106)

我們通俗概念的分析,展示了涂爾幹相對可以填補的整體描述。因而可以作出如下陳述:團體信念「內在於」社會團體,而團體信念自身是人類個體「自成一格的綜合」(sui generis synthesis),而這個綜合,又是參照於團體形成過程(group formation)中潛在的「合作承諾」(underlying joint commitment)的觀念。在團體形成過程裡,大家都能感受到義務的流動。不論涂爾幹本身是不是接受把他的宣稱作這樣的推衍,但很清楚這樣的推衍是可行的:這正是我們對事物如何運作的日常理解。


總結:根據涂爾幹,加入團體意味著個體的根本轉變。個體不再能隨心所欲。[按:想一想加入社團或者上學或者談戀愛吧]我們的說法與此圖像相符。現在有了「我們」(we),如同有了「我」(me)。這是更具延續性的想法,而不僅僅是許多哲學家的夢了。[也就是不再固執於單一主體說,而是從複數主體開始進行思考,並且在社會當中生活了]。(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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