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毓澤 〈回應李鈞鵬〈作為社會科學哲學的社會機制〉〉出自《社會理論學報》第十五卷第一期(2012:43-65)
作者說希望利用此文「澄清機制式解釋中的關鍵概念,並讓華語社會科學界更加熟悉國際學術界的研究動態」(43)
底下我摘錄一些我有感覺的地方,譬如說,作者提到「如果我們要提供比較完整的因果解釋,就不能只把因果關係安置在事件的層次上(經驗或表存層次)。黑格爾說『凡是實在的,便能起作用』(按:我略去了德文及註解),而批判/科學實在論者的看法則是『凡起作用/因果作用力的,就是實在的。機制式解釋的目標,就是找出哪些『實在』(那些不一定可直接觀察的實體、結構、關係、因果作用力與機制)促成了研究者的經驗觀察對象(事件與事態)的生成與(不)變化。」(49)
因此,作者提到「對Bunge等科學實在論者而言,絕大多數的機制都是無法直接觀察的(如擺鐘的運作機制便包含某些無法觀察的對象,如引力場和慣性)…因此研究者必須透過『猜想』(conjecture)來提出機制,但『猜想』當然不是天馬行空,而是受到資料(如廣受科學社群承認的成熟假說、數學概念等)的啟發與約束。雖然Tilly也是實在論者,但當他從事件的角度來理解機制時,顯然沒有考慮到,實在論與反實在論(如經驗主義與實證主義)的最重要差異之一,恰恰在於前者肯定那些無法直接觀察的理論存有物(theoretical
entities,包括這裡討論的因果機制、因果作用力等)具有真實的本體論地位。」(51)
讀到這裡,我好像知道,為什麼當時Poe會在我po的那篇the body multiple的摘要按讚了,因為STS晚近的發展,實際上也呼應了此處的觀察。物質性是關係性的效應(relational effect,見Law, 2010:173)。就此來說,理論具有「物質性」(materiality),即具有能夠產生效應的能力,因為理論陳述會於關係當中產生影響,觀念連結方式改變,也可能促動行動改變。所以,算是自己弄清楚了一個事,真開心。順道一提,物質文化研究也對於非物質的物質性進行研究,最後認為應該從事件(event)與效應(effect)來理解物質性,以此界定物質文化研究,而非以對「物體/對象物」的研究,界定學科彊界,可參考Dan Dicks的討論。
(Law的原文是「Bruno Latour’s words above point to the shape of the argument. In STS, materiality is usually understood as relational effect. Something becomes material because it makes a difference, because somehow or other it is detectable, it depends, then, on a relation between that which is detected and that which does the detecting. Matter tha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does not matter. It is not matter since there is no relation. No relation of difference and detection. No relation at all.)(見the oxford handbook of material culture(2010:173), 順帶一提,這裡的文字是透過google books的搜尋,結合文字辨識軟體JOCR直接抓下來的,非常省力,很方便的工具,分享給大家使用)
萬毓澤提到「Bunge的系統論的精髓,在於他提出的成分-環境-結構-機制模型(CESM model):不論我們要分析的是系統還是機制,都至少要注意到四個層面:
(1)該系統由什麼組成(「組成成分」為何);
(2)外部環境為何(「環境」為何);
(3)該系統的組成成分如何聯繫在一起(「結構」為何);
(4)該系統如何運作(「機制」為何)。
因此:系統=(組成成分,環境,結構,機制),而
(a)組成成份 = 系統組成成分的集合
(b)環境 = 系統組成成分以外的事物的集合,可對該系統內部某些(或所有)組成成分起作用,或受其影響;
(c)結構 = 系統組成成分之間的關係或聯繫(內部結構);或該系統組成成分與環境的組成成分之間的關係或聯繫(外部結構);
(d)機制 = 在系統內部,使系統運作、變化或阻礙變化的各種過程的集合。
據此,若要研究某一類機制,則必須(1)揭示(或猜想)系統的組成、內外部結構、與環境的聯繫,並(2)揭示(或提出假說)系統的組成成分進行哪些活動(執行哪些功能)、如何進行(特定機制為何)」(頁50-51)
而在討論「機制具有不同層次」的主張時,萬毓澤說「雖然我完全同意微觀基礎在因果解釋中的重要性,但我同時也主張有宏觀(超越個體的)社會機制的存在。」(頁55),於是,他於文末註46提出了則說明了自己的立場:「我的立場可簡單概括如下:(1)機制式解釋謂闡明較低層次的某些細節(打開黑盒子、強化微觀基礎),因為機制涉及(宏觀)系統的(微觀)組成成分之間的關係與互動;(2)雖然微觀基礎是重要的,但社會科學的因果解釋不一定需要指涉至個體行動者,因為複合行動者也是嚴格意義上的因果行動者;(3)關於微觀基礎,我的立場傾向於某種微觀基礎的弱綱領(而非強綱領):在社會科學的因果解釋中,當研究者主張某些社會實體具有因果作用力時,可以只是認知到或假定這樣的主張具有(以行動者及其行動為核心的)微觀基礎,但不必在一切因果解釋中都提供這樣的微觀基礎;(4)超越個體的(宏觀)社會機制是存在的:雖然我們在認識論上可以解釋(或拆解)這些(由系統組成成分互動而成的突現)過程,但本體論上這些過程仍然是實在的、真實的,就好比雖然我們可以將心血管系統內部的血液循環(機制)拆解為更小的單位,但血液循環的過程本身仍然是實在的、真實的。」(頁65)
我的一些觀察:
作者提到很多二元區分,如「微觀/宏觀,個體/複合的二元區分,闡明較低層次的細節/不必一切都提供微觀基礎,個體/社會,本體論/認識論,實在的,真實的/?」以下是一些想法:
1.可以理解,作者的對話對象是李鈞鵬,所以對於這些詞的理解,要以對反於李(及Tilly)的角度來理解。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很好奇究竟如何落實這些操作,譬如說鉅觀的微觀基礎要提供到多微觀,是個體行動者,或者符號互動論者講的情境作為最基本分析單位;
2.個體本身在「本體論上是實在的」,但在認識論上可以拆解,如果我們考慮組合的情形呢?譬如人體的維生系統是實在的,但我們可以把呼吸系統與心血管系統拆開來,那麼,這裡的心血管系統,究竟是認識論層次上的,還是本體論層次上的呢?從前述劉定綱文章的立場來說,這裡的本體論化的行動乃是由萬毓澤的觀點構作而出,因此,心血管系統並不具有不變的本體論特質,只有在這裡的語言遊戲當中,讀者假定可以理解萬毓澤要表達的,如果我們follow了萬的說法,那麼,我們就接受心血管系統具有本體論上的實在,因為這個說法產生效果,如果我們不follow萬的說法,我們不接受這樣的陳述,我們僅視為一種規範性的知識宣稱,那麼,心血管系統也就被去本體論化了。可是我的好奇是,如果本體論可以隨意被去本體論化,那這到底是什麼本體論呀?本體論的說法,是不是只是規訓權力的效果呢?總之,心血管系統是有歷史的,是本體論政治的產物,若是我說,可以從經絡學角度來理解,那麼人的生理非心血管系統為主,而是心經與心包經的說法,那麼,這裡的本體,還會是一樣的嗎?因此,真實不真,真實如幻,但是這種真實會產生效果,也因為產生效果,所以我們認為是真實的,因而賦予其本體論的地位。
3.至於要提供細節,又不必事事提供,我在想,這就是因情境而異的拿捏了,重點在於,分析是要作什麼用的。看是作學術論證,或者政治宣傳,或者說給指導教授,或者講給學生聽,到底機制式分析,要談到什麼程度,我認為是因情境而定的,由分析者的心意作裁決的。這點想法也是基於前面劉文的想法,也和吳肅然引用維根斯坦的想法有關,即我們必須重視用法與情境,而無法一勞永逸地決定概念的指涉。自然,Bunge也是考慮了過程及有限性的,所以我想作者也是會考慮到這些問題。這裡只是我的思考練習,主要是應用語言遊戲與生活形式的思考,來試著分析註46的話罷了。學長的學生,似乎已經有一些應用前述想法寫出來的論文,蠻好奇如何應用前述想法進行經驗研究,之後慢慢來觀摩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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