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的意義,在於大家都知道,而每個人都能參與其中,不只是旁觀,而是共感、共在、共同經歷。那份參與不只是宣洩,而是再次經歷與體驗,在集體之中忘卻自身,感受到巨大的能量。簡言之,與其說是宣洩,不如說是充電(power),而這個電,也是鄂蘭所說的,再次回到人與人之間的那種共在、共存、共同行動的power/potential。
對於第一次閱讀「所謂經典」的人,那是異化而外在的事物。如同「給愛麗絲」,原先是外在的事物,但卻因為日常化為倒垃圾,而也因為倒垃圾之日常,而成為了臺灣人日常生活當中的經典。一再被傳誦、聆聽、參與,重新喚醒行動(譬如趕快出門倒垃圾)。
社會學理論大概也是這樣子的存在,提醒大家趕快出門倒垃圾,該掃除的要掃除(馬克思)、該顧家人的顧家人(涂爾幹)、該讓自己每天都有點長進的,要有點長進(韋伯),該浪漫一點有點生活情趣的(齊美爾)。
聽著一位身為媽媽的朋友講到她的小孩在大安區的某升學國中,因為犯了點小錯(玩棍子從二樓掉到一樓,沒打到人;跟同學玩潑水,被老師們看到了),結果學校老師給她的小孩貼標籤說是「劣幣」,而該校主任約談學生時,明明有沙發,卻要學生坐地上,小孩子一開始不察,坐了沙發,結果就被主任訓話。而那位被稱為「劣幣」的小孩,得到了什麼懲罰呢?每節下節都要去辦公室簽到報告(這是什麼警治管理法?),而且還要罰站(據說現在美其名叫作「站立反省」,還有法規規範)。媽媽覺得,學校是軍隊嗎?百思不得其解。
查了一下,有所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讓我們用《規訓與懲罰》裡的細節視角,來檢視一下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
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如果我們參照岡本茂樹的《教出殺人犯》一書的思考,那麼,在上述的規定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不以釐清事實為優先,而是以上對下的權威式管教為基準,要求反省(但大人本身不用先反省自己的視角以及對小孩的偏見及標籤呢?),那麼在這種權威視角下,不見得能夠以口說表達情緒或者需求的小孩,他們會選擇怎麼作?
暫時服從?被壓抑?或者乖乖聽話(可能嗎?問題沒有解決呀)
所以我們也看到,接下來該條文也說,必要情況下,教師得施以強制。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仍舊缺少對於事實的釐清。搗亂與反抗,究竟是破壞還是契機,一個老師可以作到什麼程度,積極的老師一定會比消極的老師好嗎?
校園裡的威權主義的幽靈還在,而這幽靈嚷嚷地說「禮貌...禮貌...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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