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

[摘要] 陳信行(2011)司法正義與科學事實如何交會?從Daubert爭議看法律、科學與社會



陳信行(2011)司法正義與科學事實如何交會?從Daubert爭議看法律、科學與社會,見《科技、醫療與社會》,第12期,頁17-53

主題關鍵字:科學事實、司法正義、標準認定過程。

陳信行用Thomas Gieryn(1983)的劃界工作的概念,討論Daubert案。他提到「司法體系的公開宗旨」就是制訂維持規範、劃定邊界(27)。然而,司法體系對於學術體系的天真想法,認為經過嚴格審查的論文,以及達顯著相關的流行病統計,才被視為是證據。幾個相關的爭議包括同儕審查是不是可以推論「命題之可靠」與否、經驗上能否測試及否證、具操作標準且可評估錯誤、以及科學社群是否廣泛接受。但實際上上述的標準仍需視情境而定,非死硬標準。(29-30)在作者提到的幾個法案中,法官駁回以「動物實驗」認定因果關係的證據,而法官逐漸把科學文獻,從參考標準,變成判斷依據。(31)

陳信行提到「科學實事的社會建構」,指出在STS的文獻裡,該概念指的是:原本繁複多元而附著於特定脈絡的現象,被各個角色逐步捨棄掉其社會性、複雜性與特定性,最後成為一組普遍、確定、而明晰的「事實」(39)

陳信行點出司法與科學兩場域交會時,司法對於科學場域的誤識。他引用CranorSome legal implications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2005)的討論,指出「通行的科學界規範,在面對未知與不確定時的反應也是不對稱的:避免『假陽性』(false positive)優先於避免『假陰性』(false negative)」。例如,無論一個科學家對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多確定,在發表的文章中,照慣例,他必須採取「避險措施」。例如,行文語氣低調保守低調,論文結尾加上大量的研究「限制」與限定,說明本研究發現可能的錯誤以及可能不適用的情況。這樣的書寫習俗有其知識上的基礎(任何科學發現的確都必須預備被未來研究所否定)以及實用的社會因素(低調語氣避免挑釁觸怒匿名審查的同儕)。但對此狀況不清楚的行外人士--包括法官--卻很容易把這種書寫風格的論述解讀為「未知」、再從未知推論為「無關」,從而「無責任」。(43)

在我的研究中,與法官的解讀方向相反,法官視為無相關,因為該場域要緊嚴謹證據。但是對於健康食品認證來說,要求的證據力,卻被寬鬆地認定了。譬如健康食品的安全性與毒性,都只要實驗室的小白鼠(還是特定品種或特定性別的)試驗,若有通過特定的標準,就被推定為安全或有保健功效。換言之,面對通俗公眾,衛生署及廠商科學家,採取的態度是肯定「假陽性」勝過「假陰性」,也就是先肯定有相關,而不否定其無關的認證態度

陳信行批評法官於爭議中,訴求所知有限而懸置判斷,是選擇「維持現狀、權勢當道」(44)。對我來說,在所知有限,而任意下判斷,則是以「無知」而欺瞞一般消費者,使得消費「健康食品」的人,成為健康食品第一批安全性與有效性測試的白鼠。換言之,從這裡來說,陳信行所謂的「懸置判斷」,實際上並不是「懸置」,而是已持了特定立場的判斷,用陳信行想說的話來說,就是資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科學家的共謀。但作為一位社會科學的寫作者,自己也無法避免學術行規裡必然的委婉化策略,故只能用「懸置」表達,而無法大張旗鼓地直接批判。

接著,陳信行比較了幾國法律概況,點出日本從以「疫學方法」,從公益角度思考,處理具有科學不確定性與具集體性的公害問題,並且在舉證責任上,「一般因果關係」交由原告;而「特定因果關係」則是由被告來反舉證。(46)此外,也點出國際環境法倡導的「預防原則」:即面對科學不確定性時,依舊採取行動,以預不可逆轉的後果,具體顯著案例即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46)

文末,陳信行點出司法體系與科學體系,都是需要STS學者介入研究的黑箱。他也指出台灣行政權尚控科學資源的現況,他說「台灣一向是行政權獨大的國家體制,在科學相關事務上,如環境爭議,尤其明顯。一部份是由於台灣社會民主化以前長遠的歷史傳統向來就沒有什麼體制內的制衡機制。但是即使沒有這些歷史因素,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絕大多數能夠宣稱有科學正當性的科學研究人員,要不是直接、間接受雇於各個行政機關,就是由國科會等行政機關贊助其研究經費。司法、立法等部門,容或在社會影響力與政治權力上有愈來愈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的權力,但其所能夠獨立掌控的科學資源,卻是幾近於零」。(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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