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日星期五

[摘要] Habermas, J. (2023). A New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d Deliberative Politics. John Wiley & Sons.

書目: Habermas, J. (2023). A New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d Deliberative Politics. John Wiley & Sons.

(透過chatgpt 4.0協助翻譯與摘要)

Reflections and Conjectures on a New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公共領域新結構轉型的思考與猜想)
在本文中,我將探討公共領域在確保民主政治共同體持續存在的功能

新媒體的崛起伴隨著目前幾乎無監管的網路通訊的商業化。一方面,這可能削弱傳統報紙出版商和記者作為一個負責任的職業群體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一種半公開、分散且自我封閉的交流模式似乎在社交媒體的專屬用戶群中蔓延,這扭曲了他們對政治公共領域的認知。如果這個假設屬實,那麼對越來越多的公民來說,形成一個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和意志的重要前提將會受到損害。

革命行為首次使公民意識到新的規範等級,從而成為社會現實的一部分。然而,要理解這點,需要先回顧歷史,因為賦予基本權利正當性的革命行為首先讓公民意識到一種新的規範等級,成為社會現實本身的一部分。

民主政體存續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公民應從參與者的視角看待自己,參與逐步實現基本權利的過程,這些權利尚未窮盡,但已具有積極效力。

除了實現基本權利的長期過程外,我感興趣的是普通情況下,民主憲政政體中自由平等公民的地位與某些理所當然的理想化相關。當公民參與公民實踐時,他們無法避免做出直覺性(和反事實的)假設,即他們實踐的公民權利通常會兌現其承諾。尤其考慮到政治體系的穩定性,民主憲法的規範核心必須根植於公民意識,即公民自身的隱性信仰中。不是哲學家,而是大多數公民必須直覺地信服憲法原則。另一方面,他們還必須相信自己的選票在民主選舉中具有同等重要性,相信立法和司法、政府行政行為大體公正,並且通常有公平的機會修正可疑的決定。儘管這些期望是理想化的,實際操作有時會或多或少地達不到這些期望,但它們創造了社會事實,因為這些期望反映在公民的判斷和行為中。這種做法的問題不在於它要求參與者作出理想化的假設,而在於機構的可信度,這些機構不應公開且持久地否定這些理想化。

民主理論無需單獨承擔設計、即建構和論證公正政治秩序原則的任務,來像教師一樣灌輸給公民;換言之,它不必將自己視為一種規範設計的理論。相反,它的任務是從現有法律和公民的相應直覺期望及合法性觀念中理性重建這些原則。它必須明確地解釋歷史上建立和證明的、因此相當穩定的憲法秩序的基本含義,並說明可以賦予政府行使的權力在公民眼中的實際合法性的正當理由,從而也確保公民參與。

透過明確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群眾的隱性意識政治理論可以反過來塑造他們的規範性自我理解,這與學術史的作用一樣不尋常,它描述的歷史事件會進一步影響歷史進程。這並不意味著政治理論在政治方面發揮固有的教學作用。因此,我不認為協商政治是一種牽強的理想,必須以骯髒的現實為尺度,而是認為它是任何名副其實的民主多元社會中存在的必要前提。一個社會的生活條件、文化生活方式和個人生活方式越是多樣化,就越需要通過輿論和意志形成的共同性來彌補現有背景共識的缺乏。

由於古典理論的起源早於十八世紀末的憲政革命,因此它們可以視為建立民主憲法的規範藍圖。然而,當代政治理論只需認識到民主憲法理念帶來的緊張關係,即具有約束力的憲法規範的積極有效性與現代社會的憲法現實之間的緊張,當極端不協調顯現時,這種緊張還可能激發大規模抗議的動員動力。因此,這樣的理論必須認識到其任務本質上是重建性的。不過,共和主義和自由主義理論傳統已經歪曲了這一理念,偏向於優先考慮人民主權或法治,忽視了個體行使的主觀自由和群體行使的人民主權同樣具有創始性。這兩次憲政革命背後的理念是法律下自由共同體的自我決定的基礎:後者作為民主共同立法者,最終必須根據一般法則通過平等分配主觀權利來授予自己自由。根據這一集體自決的理念,將所有人平等權利的平等主義普遍主義與每個主體的個人主義相結合,民主和法治是平等的。只有圍繞著協商政治理念的話語理論才能公正地對待這一理念。

協商政治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沃爾馬茨時期的早期自由主義思想世界。然而,它是在福利國家的背景下展開的,其主要優點是解釋了在缺乏共同宗教或世界觀的多元社會中,如何能在直觀的憲法共識的背景下達成政治妥協。國家權力的世俗化造成了正當性的缺口。因為相信統治王朝是神授的,在現代社會中不再足以使它們合法化,民主制度必須利用其自身的資源透過民主意志形成的法律制度化程式來自行合法化。宗教的合法性觀念並未被不同的觀念取代,而是被民主自我賦權的程式取代,該程式以平等分配的主觀權利的形式制度化,以便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夠行使。乍看之下,民主意志形成程序的法律制度化似乎神秘莫測,如何能產生普遍令人信服的結果的合法性,然而,解釋這一點的關鍵在於從參與者的視角分析這一過程所獲得的意義。它的說服力來自於兩個條件的不可思議的組合:一方面,該程序要求將所有受可能決策影響的人作為政治決策過程的平等參與者;另一方面,它使所有個體共同參與的民主決策依賴於之前審議的論述特性。因此,意志的包容性形成依賴於之前意見形成過程中調動的理性的力量。包容性符合民主的要求,即所有受影響的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參與政治意志形成,而審議的濾篩考慮到問題解決方案應在認知上是正確和可行的,並基於結果在理性上是可接受的假設。這一假設可以透過可證偽的假設來證明在導致多數決定的磋商中,所有相關主題、必要的資訊和適當的解決方案建議都盡可能地以贊成和反對的論點進行討論。正是這種自由審議的要求解釋了政治公共領域的核心角色

構成公共領域的不是話語參與的主動與被動之間的差異,而是值得共同關注的話題,以及促進對共同和多樣化利益的相互理解的貢獻的專業處理和合理性。我們不應過度強調私人與公共「空間」區別的空間隱喻;決定性的是對私人事務與政治公共領域討論的公共問題之間(政治上有爭議的)閾值的認知。這種認知也得到了創造反公眾的社會運動的認同,這些運動旨在對抗媒體公眾視野的狹窄。除了實質性提及具有行動能力的中央政治權威外,選定編輯貢獻的形式和相關性也吸引了觀眾的注意。而這種對公共貢獻的可靠性、品質和一般相關性的期待也構成了公共領域包容性特徵的認知,公共領域應將所有公民的注意力引向同一主題,以激勵他們根據公認標準對政治決策相關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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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 Interview(協商民主:訪談)

例如,當未能認真對待弱勢非選民的利益導致惡性循環,或者當公共傳播基礎設施瓦解到麻木的怨恨佔據上風的程度時,民主選舉就不再正常運作。簡言之,我並不認為協商政治是一種必須用來衡量骯髒現實的冷漠理想,而是任何名副其實的民主制度的存在前提。 讓我提前澄清以下幾點:政治話語也以達成協議為目標的假設絕不意味著將民主進程理想化為一場歡樂的大學研討會的「田園詩般」的概念。相反,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參與者對其信念的真實性或正確性的定位,首先給政治爭端火上澆油,並賦予它們好爭論的特徵。爭論就是矛盾。但只有互相說「不」的權利——實際上是鼓勵——才能激發語言的認知潛力,沒有語言的認知潛力,我們就無法互相學習。這就是協商政治的意義所在,即透過參與政治爭論來提高我們的信念,從而找到問題的正確解決方案。當然,這預設了政治過程首先具有認知向度。 政治話語不僅涉及描述性命題的真實性,也涉及與規範性和評價性命題相關的有效性主張。因此,可以從道德的角度來檢驗法律規範的正義性,即對於需要規制的事項,詢問它是否對所有相關者「同樣有利」;這裡普遍化原則發揮作用。此外,政治共同體的成員可以根據共同體共同生活方式的精神,詢問這些價值觀中哪一個更可取,從而審查相互競爭的價值觀之間的決定。相較之下,這種偏好本身不需要理由,因為這種第一人稱陳述是由每個人有權實現自己的慾望所授權的。正義問題被理解為一項認知任務,而有關某些價值觀優先於其他價值觀的決策可以被視為需要一個理性動機的意志形成過程,該過程部分是認知的,部分是意志的。在每種情況下,參與者達成共識的方向都取決於各自問題的含義。與偏好不同,規範和價值觀從來不只涉及一個人。 從某種「政治」概念出發的理論還遠遠不夠,無論它們是捍衛政治鬥爭的競爭概念、行政引導權力的系統概念或是互動產生權力的交流概念。如果我們回顧國家形成的演化起源,很明顯,政治權力與國家批准的法律同源。結果,這些早期社會獲得了透過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決策來有意影響自己的生活條件的反身能力。本來,臣民對以神聖複合體為基礎的政治權力正當性的信念是現有政治制度穩定的前提,儘管自「軸心」時期以來,更嚴格的正當性標準成為對政治權力的批評的根源。隨著現代國家權力的世俗化,最終,民主制定的憲法取代了宗教,成為正當性提供者。從那時起,民眾對憲法原則的廣泛背景共識通常不同於基於宗教的合法性,因為它是透過民主方式實現的 — — 因此也是透過深思熟慮的爭論交流實現的。這樣的背景共識必須在每一代中默默地更新,否則民主就無法持久。

自由民主是一種要求很高且脆弱的政府形式,因為它只能在公民的頭腦中並透過公民的頭腦來實現。 在平等的基礎上參與民主意志形成的公民首先必須能夠理解自己是權利的創造者,他們作為自由平等的個體協會的成員互相授予權利。鑑於這項重建,人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自從政治面對市場放鬆管制的系統壓力或多或少讓步以來,民主的侵蝕已經進一步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民主理論和資本主義批評是不可分割的。我沒有發明「後民主」這個詞,但全球範圍內實施的新自由主義政策對社會的影響所帶來的政治後果可以歸結於這個概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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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What Is Meant b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bjections and Misunderstandings(「協商民主」是什麼意思?反對和誤解)

民主政治涉及在私人公民作為形式上平等權利的受益者與公共公民作為共同立法者之間的角色互動中尋找平衡。因為民主憲政國家的目的是確保相同的個人自由對每個人也具有相同的實際價值。在大型領土的民主國家中,以大眾媒體為主導的包容性公共傳播是實現個人利益與共同利益之間平衡的唯一方式。投票所只記錄個人意見;共同的因素是形成這些觀點的背景——公共領域中流傳的各種意見的混音,這些意見凝聚成相互競爭的公眾意見。 協商政治的概念與早期自由主義關於「協商集會」的思想有歷史聯繫,足以讓人懷疑這個概念是否建立在議會制的理想化圖景上,該圖景掩蓋了權力驅動的現實政治的殘酷事實。因此,首要的反對意見集中在為何我們在政治中強調協商元素的問題上,儘管「政治」主要是關於爭取和斷言權力及其資源的鬥爭。這種反對意見隱含地基於社會學中廣泛存在的經驗主義權力觀。根據這一觀點,統治者可以依賴他掌握的制裁手段帶來的潛在威脅,來強行推行自己的意志,對抗反對者的抵抗。然而,這種現實主義的權力觀無法解釋現代民主的核心要素,即多數決策通常被接受的事實。隨著西方多元化社會中個人主義的增長,統一的世界觀失去了正當化權力的能力。在沒有依賴這些超社會的合法性來源的情況下,民主憲政國家必須依靠自身資源來合法化統治職能的行使,即通過民主的(可能是有條件的)多數決策的法律制度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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