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筆記] 齊昀 2022 從溝通理論到自然契約:塞荷哲學的考察。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齊昀 2022  從溝通理論到自然契約:塞荷哲學的考察。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本文在試圖於法學語境下與 STS 研究對話之際,部分目標也放在重建二者之間的橋樑上。事實上,儘管 ANT 看似與法學關聯不深25,它的祖師爺之一卻對法學曾有深度剖析。藏匿於其眾多的引用資料之中,已故法國哲學家、法蘭西學術院前院士米歇爾.塞荷(Michel Serres,1930-2019)是拉圖數本重要著作的主要概念啟發者。26無論是以 ANT 或「轉譯」之名,其實相當程度上是借鏡於,或至少受啟發自塞荷對於主體-物(sujet-objet)、翻譯(traduction)等理念的獨門見解。更詳細而論,塞荷基於這些見解,於 1980 年開始構思自然議題的法學基礎,隨後分別於 1990、2008、2010 出版數本圍繞於此觀念的著作。換言之,本文認為從塞荷著手將是促進法學與科學研究相互對話的可能途徑之一,同時也得以暫時避開當前愈來愈獨立的 STS 研究社群,而從其起源中找尋與法學的共同之處。唯有如此,法學下一步的環境、基因等相關研究才得有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石,並期許得因此與 STS 社群有更多交流。」(p.8) 

按:此處對於臺灣STS界的觀察值得深入,我認為是不重視思想脈絡,以及求實用主義的經驗化立場,導致的零碎化狀態。(不是多元,而是無中心?)

「然而,有鑑於權利主體與客體的既定傳統,以及對於以人類為尊的思維持續發揮其作用,從人工智慧、胚胎研究,乃至於環境法學上,本文皆能看到學者在傳統與革新之間的衝擊。在此意義上,或許學者顏厥安所談及之「靜態的認知/道德主體論述」仍持續在法學社群中掙扎求生,而尚未真的「崩解」在(基因)科技的衝擊之前。」(p.48)

誰是權利主體?生態可以是權利主體嗎?還是我們必須換個角度來思考?

「本文的提問卻在於:人類為何要提出自然權利的概念?此一提議的脈絡、時間與地域又是否彰顯某種仍舊隱而未顯的特質?如若人們不知道行為背後的理由,那麼將自然權利主體化的嘗試,只會持續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傳統下龜縮於烏托邦式幻想當中。人們必須轉變思想的基礎以真正實踐它,而非莽撞地宣稱要將視角翻轉為「生態中心主義」,卻又無法獲得對於此概念及未來圖像的共識。」(p.50)

用「為何」的方式,會引向走向規範性的討論;但就德勒茲的視角來看,問「誰」也許更能切近問題?

「追根究柢,當前提出的自然權利,乃至於其餘法學領域所承認的非人權利主體──諸如人類尊嚴或胚胎的準權利主體地位──皆是對於目前搖搖欲墜的法體系的修補,而非對其根基作系統性地改造。(p.50)」

這種類尼采式的蔑視態度我喜歡。

「塞荷與當代法國理論家們最為格格不入之處,莫過於他拒斥任何備受「歡迎」的學派。從馬克思主義、新自由主義等意識形態,到現象學、精神分析等,塞荷對於多數當代理論未曾抱持太大興趣。對他而言,千百年前的希臘文、拉丁文,乃至於中古世紀典籍遠比其同時期的同儕們更為吸引人。原因在於,塞荷認為後者思想總以批判(critique)或評斷(évaluation)為核心,強調與他者的「辯論」、「對話」以強化、修正彼此論點。然而,他認為這種批判或評斷不只會將整個學術環境變成相互監督的警察國家,更會落入瑣碎及不可及性的迴圈中,從而毫無生產性可言。詳言之,評斷或質疑的前提總是建立在相對於他者更高一層的立場,而這是一種對他者的否定。然而,當甲評斷或質疑乙時,同時也會被第三人丙所評斷或質疑。循此,當所有人都被所有人批判或評斷時,整個論述社群便一直停留在相同的事物範疇之內。更為關鍵之處在於,這種哲學的「所有人」其實只限於「當代」,意即在時間性上強調對於同代的現世性,卻否定傳統著作、思想的存在。基於這些考量,塞荷提倡一種既非評斷,亦非去評斷的立場(ni jugement ni absence de jugement):意即一種具生產性、創造性的思考方式。對於後者而言,首要之處在於不限縮當代人(contemporain)的定義,而需將所有存在於歷史中的人類、事件、思想、作品一起拉到相同扁平化的時空之中。基此,這種觀點尊重並承認歷史;反之,評斷或質疑哲學則過早「評斷」過往歷史為「非理性」,從而「質疑」其被研究的可能性。」(p.61-62)

說的蠻好的!

「儘管以拒絕「評斷」為名,塞荷澄清這並非對於法哲學的否定(un rejet de la philosophie du droit)。事實上,這反而正是他的立場與規範性緊密相連之處:他期待哲學的立場在於創造自然與人類世界中的新連結,而非哲學家假冒真理之名,坐在法官席位上對台下不幸的被告──另一位哲學家──進行宣判。204「創造」(invention)於此佔據極為關鍵的位置:有論者即主張「創造」為穿梭於塞荷思想中,並以不同形貌出現於其筆下的獨特隱喻性語言(trope)。藉由「創造」的概念,塞荷才得以將西方脈絡中的哲學、文學與科學並列於一處,甚至是主張三者之間的對等性。205更進一步言之,所謂新連結的創造,並不只發生於知識界域(哲學、文學與科學)抑或是空間上(如普世性宣稱)不同角色之間,而更是時序上的疊合(plier)或揉雜(chiffonner),以及其所帶來之破碎空間的結果。當既有僵硬的空間不復存在,且當時間不再是人類的,乃至於世界歷史的參照指標時,塞荷認為這才會是更為可欲的哲學方法。」(p.62)

創新而不批判 

(賽荷對主客體關係的思考)

「塞荷的回答相當簡潔有力:既然沒有任何先驗判準能檢驗誰是主體或客體。那就意味著主體與客體之間並無任何本質上的區別。此宣稱帶來的影響是關鍵而基進地:主體不再需要其獨特而實在的地位,而是與所有舊有客體一般,相互依賴而生。於此,傳統哲學的起源與新哲學的起源統合於一處:正如同美學上,主體與客體之間互為存在條件,在塞荷眼中,主體與客體也非他者不得存在於世。」(p.91)

p.92以三叉線作為存有學立場的說法蠻亮眼的。(圖的改造再改造,用塞荷的思考來說,則是以疊加或遞迴,而返璞歸簡約了)

p.98以域中來譯milieu

「於此,塞荷推論出新的主體意義:仰賴於客體所建構的相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é)。主體並非一成不變的錨點,而是隨著關係──故而跟隨於第三者──不斷變動的存在。「我」因此只是「我們」的一環。更精確而論,「我們」的出現仰賴於無數個「我」的不斷喪失、替換、轉化、讓渡的過程:一種必須由轉譯者形式的準客體所觸發之更迭。315但另一角度而論,準客體確保著「我們」的概念,因此「我」將不斷消逝卻又永遠存續。這種觀點顯然不同於法蘭克福學派式從批判論傳統出發的相互主體性:後者強調相互主體性作為與他者溝通的基礎之一,從而(重新)建立公共溝通領域;反之,此處的立場則更根基於其「本質」,意即,缺乏本質的主體與客體們唯有依賴於彼此的連結而存在。所謂的相互主體性正是在於其互相證成對方的限時存續性。(p.99)」

 相互依存優先於我

「或許有讀者會認為,以上顯然只是哲學層次上的討論,但此終究與重視實務操作、但同時兼顧正義、公平等價值之法學有極大出入。該批評的確有其道理。但本文認為,藉由上述哲學討論,同時也能使人們以另一種方式理解法律的涵義。過往,它是被有意創建的概念,以抽象的法律主體對抗舊時的君權神授316。以一種後見之明的角度而論,法律最終取代過往的君權,成為秩序本身的起源:意即,在人民之間,代替君權而成為新的第三者,因而成就其真理、規範的地位。317人們必須捫心自問的是,無論是過往的君權體制,抑或是現代法學體制,它們之下的主體們是以何種姿態存在於社會之中,又這是否實現主體性的多元性?對於塞荷而言,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正如同本節開頭所論,法律終究只是一種「黑盒子」,其遮蓋一切真正的關係,而使人們對於事物一無所知。318就負面觀點而論,法律──尤其是將個體抽離於歷史性、文化性之外的現代實證法──確實有其疑慮。但若以正面觀點而言,法律也是一種「百搭牌」、一種「通用等價物」。319申言之,它被用以標示出個體、主體,因而成為一種準客體。藉由其準客體的身分,法律因此也有重新賦予個體其歷史性、文化性的潛在能力。於此,塞荷旨在扭轉過往其中介地位為人所遺忘的形象。法律不應被視為一種外在性的準則、定律,並連帶的將個體分離出社會世界以外,成為抽象的法律主體,而是承擔起作為廣泛有效之第三者的職責,在不預先否定任何存有進入各域中的前提下,使存有間的關係成為可能。」(100-101)

夠嗆,讀起來真是讓人喜歡。

 他的回答相當簡單:在自然議題上,人們連最為基礎的世界圖像都無法統一,意即對於「何謂個體?何謂群體」等問題的重大歧異。就此,塞荷認為解決這種世界圖像衝突的唯一解方,便是訴諸於(西方)人類自古以來用以凝聚共識──同時也控制著真理話語權──的法律:律法是沒有任何共同群體可忽略不管的一門學問。更強的是,或許只有在這門學問中,才能以普世的觀點來思考萬事萬物,在各種差異極大的世界觀中取得共識。(......)法律是一種思考方式!(p.105)

法律作為一種探索共識的方式

如若說社會契約簽訂的基石是規避「所有人面對所有人的戰爭」,那麼第四角落之「自然」的自然狀態便會是「所有人面對所有物的戰爭」(Guerre de tous contre tout (le monde))。(p.109)

人對物之戰爭 

儘管法學家廣泛對於新科技現象,乃至於環境議題有深刻討論,也確實表達令人敬佩的熱情與關注,但缺乏明確地理論層次上指引,不只會使多方立場的討論限於相互衝突的風險,更使學說討論成為「無靈魂的專家,無心的享樂人」(specialists without spirit, sensualists without heart)。(同韋伯之提問,筆者關注)失去宗教、知識、倫理上的意涵後──意即,失去價值理性而只剩工具理性──本文想提問的是,法學應如何重新找到證成新研究領域的資格。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trans. Talcott Parson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2[1905]), p.124。 (p.128)

法學領域有感受到上帝已死嗎?(笑)

韋伯 [社會科學方法論] 摘要(待續中)

 

P.3

1.韋伯藉機會,反省歷史學派國民經濟學的預設。(p.4一,表示第四頁第一段,後同)

2.要討論肯尼士的方法論,必須先討論羅謝的方法論。(p.4二)

3.簡介相關素材。

 

I.羅謝的「歷史的方法」

註釋八:要分析羅謝的方法論,必須要考慮羅謝在宗教上是嚴守傳統信仰的。這點對韋伯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1.     羅謝的兩類科學(哲學的/歷史的):概念性對立於描述性。(P.6.二)

甲、一類科學透過用「表象」化過程,拾棄了直觀中的「偶然性」,追求通則有效性與能夠用因果等式表達的目標。(P.7-8一)上述方式,適用於把例子一個歸入「類概念」中,不再關心個別事例之時,這樣的科學才得以存在。(P.9一)

乙、另一類科學則是希望關於實在中的那些在其個體性的獨特性上、也因此獨特性之故而對我們具有本質性的組成部份。(P.9二)透過將本質性的東西與偶然的東西相區分,並將個別現象安排進可直觀理解的「原因」與「結果」的普適性關聯,使得這類科學需要精煉概念,找出別具特色的標誌,而不斷接近實在之到底都是個體性質的實在性。(P.9三)其手段則是建構內容越來越大,範圍越來越小的關係概念,這種科科學的產物是一些具有普適的(歷史的)意義之個體性的物概念。只要我們對於具體實在本身感興趣,此類科學便有其領域。(P9.四-P.10一)

丙、雖然羅謝被歸類於歷史學派,但羅謝認為尋找法則是科學的任務。(P.12-13一)

丁、韋伯提問:羅謝是怎麼看待法則與實在在歷史的進程中的原則上的關係呢?(P.13二)

                        i.              羅謝的思想源頭,薩維尼等法律人將民族精神實體化為各民族之法律、語言與其他文化財的創造者。民族精神從「被建構之暫時輔助概念」,被實體化為民族個別文化的實在根據。(結果被當成了原因,合力之結果,變成了流出的源頭)(P.13三-14一)

                      ii.              羅謝承上述理路,把「民族」視為不證自明的整體存有者。(P15一)

                     iii.              概念建構本身是種篩選,是就「歷史上」具有本質性東西所作的篩選,而不是就「類」性質的東西作篩選。(P.15二)

                     iv.              但是重複出現的「類」不是科學知識的對象,因其朝向法則化因果關係的思考,掏空了所要建構的普遍概念,以及不斷遠離經驗實在。(P17一)

「因果式的說明將只在於建構更加普遍的關係概念,而所要追求的是:盡可能將所有的文化現象都化約到一些某種類的純粹的「量的範疇」(例如:盡可能少而又盡可能簡單的一些心理上的「因素」間的「強度」關係上去。至於「這樣做是否會提高我們對於周遭實在的進程在其具體的因果關聯上之經驗上的「可理解性」這個問題,則在此必然地在方法學上是不相干的。」(P.17一-18一)

 

相反的,如果我們所追求的,是對那個圍繞著我們的實在,就其必然以個體的方式受到制約的生成過程及其必然的、個體性的關聯,進行精神上的理解(geistiges Verständnis),則對那些「平行現象」之必要的加工,必定是在下面這唯一的一個目的觀點之下被提出來的:爲了讓人可以意識到種種個別的、具體的文化元素之在其具體的、“內在經驗”所可以理解的原因與結果方面別具特色的意義。如此一來,這些「平行現象」本身,便只能是我們爲了要將許多不同的歷史現象拿來就其完整的個體性彼此加以比較時所需的手段,希望能發展出這些歷史現象的每一個個別現象所具有的別具特色之處(das Charakteristische)。

 

如此,這些「平行現象」乃是一條「迂迴道路」:由直觀上所給予的東西之難以估計、 因而難以充分理解的個體性的雜多,迂迴前進到某種不見得較不具個體性、但由於凸顯出了那些對我們而言具有意義的元素而變得可以估計、 從而可以理解的同一個雜多的圖像。換言之,這些「平行現象」將只是用來建構種種個體性的概念(individuelle Begriffe)之許多可能的手段之一。至於這些平行現象「是否」、以及「何時」才會是適合此一目的的手段,則將是完全成問題的,只能就個別的情況加以決定。因爲,在先天上當然極不可能那麼剛好,那富有意義的、並且在具體的關聯中具有本質性的東西,正好就包含在以「類」的方式可以在這些平行現象中掌握到的東西之中。如果認不清這一點,則這些平行現象反而有可能會誘使人走上最惱人的種種研究歧途,而事實上情形也往往就是如此。最後,概念建構的最終目的,當然不可能是要將那些借助於平行現象而獲得的概念與法則,安排到具有越來越普遍的效力範圍(從而越來越抽象的內容)的一些概念與法則之下。(P.18-19一)

                      v.              第三種黑格爾式的「普遍概念」。(P.19-20);是流出說(概念實體化)的變體。(P.19-20)

                     vi.               

[韋伯理念型相關討論] 潘諾夫斯基|理念:藝術理論中的一個概念(上)

 

潘諾夫斯基|理念:藝術理論中的一個概念(上)

https://www.cafa.com.cn/cn/research/details/8330352

姚晶靜譯 邵宏校

原文刊載於《新美術》1992年03期

 (更多討論見 Erwin Panofsky - Idea_ A Concept in Art Theory (1968)一文)

柏拉圖非常自然地把“散亂無章的”希臘藝術與“有規有矩的'埃及藝術加以比較。埃及人的作品總是以同一種風格表現出來,它們在柏拉圖那個時代與一萬年前一樣毫無改變,但是,即使人類竭盡所能已經達到了藝術目的,藝術作品也永遠無法高於它所再現的物象,雖然它看上去非常準確,但在許多方面都缺乏物象的理念,它也不比概念更接近理念——哲學家總是用概念來表達他的洞察力。

 

[評述:ideal type談的也是對物的勾勒,而非再現]

 

在約翰·策策斯[John Tzetzes]的著名詩裡,據說菲狄亞斯從視覺和幾何上考慮到置於很高處的物體尺寸的明顯變化,因此他賦於雅典娜神像客觀上不正確的比例,而恰恰由於這點他勝過阿爾卡姆內斯[AIcamenes]。在柏拉圖看來,這件作品可能就是那種虛假藝術的一個標準例證,他在指責遵從透視法變形,不按照實際比例,而只按照那些看起來美的比例的做法時,幾乎就在特指菲狄亞斯的這尊像。考慮到所有這一切,那些埃及畫家和雕塑家的作品符合柏拉圖的理想就不難理解了,他們不但永遠固守嚴格製定的格式,而且僧惡任何對視覺感受力的讓步。柏拉圖最終沒有把揭示“理念”世界的任務交給藝術家,而交給了哲學家。因為藝術停留在形象製作上時,哲學卻有著將“文字'僅作為知識階梯最低級的崇高特權,而對藝術家來說,知識階梯的頂端正是物象的完成。

 

[按:ideal type是對世界圖像的建構嗎?]

 

 

人們日益忘卻了“理念”這一概念最初是用來解釋人類心智才能,或者更確切地說;是用來使人類心智才能合法化。它曾被用來證實一種絕對可靠和明確的認識力的可能性,以及一種絕對純潔和“富有哲理的”愛美的可能性。對人類認識力、行為和情感的這種維護,與洞悉整個宇宙及其展現的意義和一致性相比較,似乎是越來越不重要了。

 

[理念與美學的關係]

 

按照中世紀的觀點,我們可以下結論說,藝術品並不是由於人類面對自然而產生的,如十九世紀的術語所解樣的那樣,而是由於內在圖像投射到實體上面所產生的——內在圖像儘管不能被完全稱作“理念”這個術語時(這個術語已被神學先空虛化了),它完全可以與這個術語的內容相比。但丁——在這種地方他也故意迴避“理念”這個詞——用一句簡單而精闢的話總結了中世紀的藝術觀點:“藝術在於三個層面:在藝術家的心靈裡、在工具裡、在從藝術那裡獲得了形式的物質裡。

 

[理念是人對外部的投射,是內在圖像投射於外部實體的產物]

韋伯全集 第二卷 摘錄

 (Max Weber-Gesamtausgabe I_2) Max Weber, Jurgen Deininger (editor) - Max Weber-Gesamtausgabe, Band I_2_ Die 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_ 1891-Mohr Siebe


即使韋伯並未繼續追求與羅馬農業史相關的原始項目,並且對他的工作中的某些缺陷有所認識,但這部早期作品在多個方面對他來說具有特殊重要性。首先,它成為他所有後來關於羅馬古代、以及某種程度上整個古代的農業、法律、社會和經濟歷史工作和論述的堅實、根據資料自行構建的基礎,這些主題一直貫穿於他的作品,直至最後。其次,在羅馬農業史中,已經可以看出一系列具有深遠意義的主題和方法論,直接預示了韋伯後來的發展。(p.44)


然而,羅馬農業史不僅僅是一種特殊的學術歷史組合的產物,它也是年輕的韋伯的一項極其個人的成就,這一點可以從這份工作中極度凝縮的思想內涵、驚人的迅速和確定地應對廣泛且部分非常困難和復雜的資料、以及對事實結果以及一些有爭議的但勇敢和深遠的問題提出具體觸動的論點來看。從其基本方法來看,羅馬農業史不僅從歷史學家的角度出發,純粹從歷史角度考察羅馬私法,也從明確的社會和經濟史觀角度,預示了後來的學術趨勢。此外,該作品中已經初步顯示了對於韋伯自身後期發展非常重要的主題和觀點:資本主義和城市,以及同樣重要的是,韋伯極為強烈的系統性、類型學和比較性興趣。(第54頁)

韋伯全集 第一卷 摘錄

(Max Weber-Gesamtausgabe I_1) Max Weber, Gerhard Dilcher (editor), Susanne Lepsius (editor) - Max Weber-Gesamtausgabe, Band I_1_ 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_ Schriften 1889

 馬克斯·韋伯:法學家的持續影響在作品中

a. 主題和延續性

無論馬克斯·韋伯的研究是以生平為基礎,還是以分析其作品為目標,一般都將19世紀九十年代的學習和時期視為一種前史。對他們來說,「真正的」馬克斯·韋伯始於世紀初的理論和方法論文章(從1903年開始),以及1904/05年的《新教倫理學》。這與對韋伯作為社會科學,特別是社會學奠基人的認識興趣相一致。《羅馬農業史》一部分被歸入古代史學家的範疇,一部分則被視為對土地工人問題的研究,作為一種歷史和實證社會科學的起點。《商業公司》則很少被視為主題線和整體作品的理論基礎。現在,我們將再次探討這兩個觀點,即主題線的起點和整體作品的理論基礎,關於韋伯的法律導向和他對《商業公司》的研究。我們觀察到,韋伯在選擇戈德施密特作為指導教師和商法作為他的首部學術著作的領域時,非常謹慎。他後來工作方式的特點,即對歷史和實證材料的處理與不斷的概念和理論反思相結合,已在《商業公司》的分析中清楚地表現出來。這些特點並非偶然,而是與歷史法學派的後期階段,羅馬法學家和日耳曼法學家的學科和方法上的並存,以及在列文·戈德施密特的領導下,商法在那些年間發展起來,馬克斯·韋伯的研究插入其中的情況有關。此外,韋伯還表明在某些實質和方法上,他持有獨立的觀點。(p.57)

因此,馬拉(Marra)強調了將韋伯的首部著作和「法學教育」納入韋伯科學發展的圖景中,也就是說,不僅在世紀之交和疾病期之後才開始考慮「真正的作品」,以此來追溯更長的發展和延續性。 (p.57)在《經濟與社會》(特別是「法社會學」)的不同部分中,馬拉指出,韋伯的研究涉及到晚期的「經濟史」講座,其中提到了許多主題和連續性。在我們對《商業公司》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韋伯後來的核心主題之一已經浮現出來:即對中世紀城市經濟中現代資本主義發展的探索,以及這個時期和領域中西方合理化過程的開端。這兩個主題是韋伯認為塑造了西方文化的特點和命運的歷史過程的核心。現在,我們將更仔細觀察這些在《商業公司》的觀察領域中已經鋪設了韋伯後期作品的大主題。同樣有趣的是,我們可以看到他在多大程度上吸收了他的導師戈德施密特的基本思想,以及他在早期就超越了戈德施密特的視野。


韋伯在《商業公司》中建立在海洋貿易和陸地貿易中商業合作形式的基本差異上。在這一點上,他完全遵循了戈德施密特的概念,即商業的具體需求是商法規則和機構形成的原因。韋伯從中提煉出了對海洋城市和陸地城市的基本區分。對他來說,這一區分對於城市在古代和中世紀的歷史過程中的角色至關重要,並且在他後來對「經濟階段」的經濟學理論、對「城市經濟」的獨特類型以及現代資本主義的形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所提到的海洋城市和陸地城市的區別,在他的博士論文的概念和支撐論點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而這種區別在他進入國家經濟學和社會學的科學道路上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它伴隨著他對1891年《羅馬農業史》結果的評估,再次在1904年的「客觀性論文」中作為城市經濟的問題出現,然後在《城市》一文中起著持續而重要的作用。最後,這一區分也出現在1919/20年的「經濟史」講座中,以「前資本主義時代的貨物和貨幣流通」一章中,以不同的觀點納入問題框架:陸地貿易和海洋貿易在技術前提條件上存在差異,這導致了不同的組織和法律形式。在這一論述中,他將他的博士論文關於海洋貸款、合夥制和海上合夥關係的結果納入其中。在「商業經營形式」的標題下,他將賬目計算的發展與商業的社會化相結合。因此,他提到了合理化範式,並在上述既是法學上又是社會學上的意義上使用了「社會化」一詞。然而,正是在《社會學基本概念》中的定義使得「社會化」一詞在社會學上具有其完整的背景。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韋伯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已經使用了「社團」、「合夥」和「社會化」等詞語,並且在應用上超越了僅僅法學領域。此外,正如我們剛剛看到的,他簡明扼要地將他的首部著作的主要結果整合到他後來的《經濟史》講座的論證框架中。在這個過程中,他再次回顧了戈德施密特的教義,明確指出法律機構源於商業的需求。此外,他還展示了中世紀社會形式與家庭共同體不同,對利潤分享的調查要求,這是首次進行資本主義核算,並由此引出了向資本主義永續運營的轉變。在新的上下文中,「商業公司」的主題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他將家庭和企業的分離(從統一的家庭共同體中)推動了貨幣核算,就像外來的投資者作為資本提供者引入家庭核算一樣。因此,在資本的核算合理化問題上,與社會化(作為核算合理化的暗示)以及共同體(家庭)和社會化(合夥)的對立相比,可以再次見到它們的存在。在韋伯的《經濟史》中,這些主題不僅僅是關於《商業公司》的問題,他將它們融入到即將發表的大型分類手稿中,該手稿後來成為《經濟與社會》的一部分。我們將在下文中再次提到這一點。


對他的作品的主題和方法脈絡進行持續觀察,可以看出,韋伯在他的疾病後以及世紀之交之後的研究,雖然擴大了主題範圍和視野(例如宗教社會學),並且在方法論上進行了理論的重新建立,但並沒有帶來根本性的斷裂,這對於一位四十多歲的學者來說也是不太可能的。相反,他對於他博士論文的主題仍然感興趣,並將它們靈活地納入新的論證框架中。最重要的是,可以肯定的是,韋伯在《商業公司》中已經包含了兩個後來成為核心範式的發展歷程,並且這些相關問題也在後來的研究中一直存在:合理化的觀點(以核算合理化為代表),從(預先給定的)共同體到(意願形成的)社會化的關係,以及在現代資本主義之前資本主義發展的起步。(p.58-60)

48 馬拉(Marra),《從社區到社會》,參見上文,第2頁,註釋3,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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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schmidt讓社會從法律的外部關係中產生,而Weber則從內部的共同體形式中發展出社會。 (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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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過歷史法學派的方法對「理想類型」的預先塑造 (p.70-77)

 

最後,我們再次探討一下社會科學家韋伯(Weber)的強調概念和規範性的方法,以及他在與他同時代法學研究的經驗中如何受到影響,並在"Handelsgesellschaften"(商業合夥企業)中展現出來。可以確定的是,他在《經濟與社會》中對"社會科學基本概念"的概念定義,特別是對理想類型(Idealtypus)的構想,它們的理論背景是由他與新康得主義的認識論爭論和有關社會科學科學基礎的爭論中獲得的。這種廣泛的理論思考,據我們所知,在他的法律生涯中並沒有進行過。但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他在當時的法學方法中非常自覺地尋求方向。因此,他在法律史研究中從經驗-歷史和概念-規範工作方式的結合中獲得了科學經驗,這對他以後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在他的博士論文中,韋伯並不簡單地以經驗的方式插入歷史的進程。相反,他在之前對研究問題、待解決的問題、需要測量的歷史進程和用於他的研究的概念的確切選擇進行了詳細的確定。他的認識目標是某些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歷史起源及其所帶來的法律體系意義。他認為,起點是羅馬法中缺乏相應的法律形式,發展的終點則是19世紀的普通合夥公司和公開商業公司的形式。這些特徵主要在研究的中世紀時期結束時已經明確。因此,它們必須在所研究的時間範圍內得到發展。在合夥公司的法律特徵中,他選擇了特殊財產的形成、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以及以商業企業名稱(Firma)作為法律主體形成的研究對象,而將合夥人之間的個人法律關係(例如內部意願形成、經營管理和行為授權)放在了次要位置。他根據這些突出的標準以及僅僅根據這些標準來衡量源頭的發現。因此,他發現在海上城市的商業同業公會(Kom-menda)中找不到這些標準的結合,但在通過鄉村城市的家庭團體觀察時可以看出。從這個雙重觀察中,他得出了一些法律體系上的結論,即普通合夥公司作為資本和勞動不平等參與的形式與公開商業公司作為平等參與者的結合在遺傳上是不同的,因此在系統上也是不相關的。這種區別明顯地依賴於對利益結構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法律歷史概念及其應用與理想類型的相似之處。後來,他將理想類型定義為科學家通過現實元素構建的構造物或理想狀態,借助於它,可以對經驗現實進行分析性控制和描述。而在"Handelsgesellschaften"中,他首先從發展成熟的公開商業公司的規範標準中提取出自己的判斷,因此在這裡,他遵循了歷史法學派的部分機構主義理論和部分歷史主義的思維模式。為了能夠進行準確的分析,他從特殊財產、連帶責任和企業名稱等特徵中形成了一個"類型"。通過這一過程,他獲得了一個規範性的構造,可以將其用作在歷史進程中進行更準確、可控的認識的工具。他以與他後來對理想類型的使用方式完全相同的方式使用了這個構造:通過確定所選擇的標準是否被滿足,對經驗現實進行分析性的測量。根據所選擇的標準,韋伯在各個研究章節中對資源層進行逐層調查,並在海上城市領域得出了一種消極的結論,在鄉村城市領域得出了一種基本上肯定的結論:只有在鄉村城市中形成了所討論的形式。他整個的、有時有些沉重的論證方法以及他的研究結果的知識說服力,這一點已經由他的評審和評論者所證明,並且這是他的研究的持久價值所依賴的,都建立在他的方法上。韋伯在這裡的做法仍然基於歷史法學派的工作方式,即通過歷史研究來解決概念性的法律問題。這一認識目標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史文獻之後,發現或開發出較高抽象程度的概念結構,因此是通過歸納方式形成規範的。這種方法,特別是它的羅馬法學派和潘德克特學派的變體,被描述為"分離"和"概括"。羅馬法學派作為材料已經具有了在經典羅馬法中已經具備的概念性和分化的法律事物。然後,在19世紀的潘德克特學派的研究中,這一材料被更準確地分析,並通過更高抽象級別的法律概念(如薩文吉的"法律行為"和"意願表示")進行系統化。

 

這在韋伯的法社會學觀中意味著對形式合理化的進一步步驟。- 在德國法學家中,其(雖然類似)的方法基礎有所不同。他們的法律資料更加貼近其所源自的社會關係,這些法律資料主要來自於非學術實踐。有意識地「德國化」的德國法學家試圖不僅僅模仿羅馬法學派的方法(如Gerber和Laband所做的那樣),而是利用不同的資料基礎來發展替代的、在內容上更具「社會性」、集體法律和合作法律形式。其中包括總合財產和超越羅馬societas的公司形式。然而,為了能夠與羅馬法學派競爭,這些法律形式必須發展出相應的法學教義明確性,也就是說,它們也必須被「分離」和「概括」。然而,為了保持德國的特色,與社會背景的聯繫不能完全解除,而必須繼續加以反思。在這方面,方法上更具「德國化」的德國法學不應該成為單純在詞彙世界中進行的遊戲,就像Jhering在他的批評著作中所揶揄和批評的那樣。即使在對所謂的潘德克特學派的評價中對此進行了一些修正,但是仍然保留了Jhering的批評:通過引入目的和利益的範疇,才打開了連接規範法體系與社會事實世界的視野。不僅自由法學派和利益法學認同這種方法,而且也為後來幾乎同時建立的埃迪特·埃爾利希和韋伯的法社會學提供了可能性。然而,在哥爾茨黑默特教授那裡,由於薩文吉的觀察到歷史和基因方法之間的斷裂,引發了一種自從薩文吉以來的「歸納法」方法的再度興起,即將法律歸因於實際現象和生活條件中去。然而,哥爾茨黑默特本人在這方面的證明並未得到充分的理論支持,即在法律觀念上歸納地發展了正面的法律與從歷史上和概念上採取的觀點的聯繫。對於那些(比較少以觀念法學為基礎)運作的德國法學家來說,歷史的和實證的歸納方法在歷史法學派中仍然有所影響,因為他們一方面依靠其資料基礎,另一方面依靠其民族政治目標。在雅各·格林和貝澤勒(Beseler)的基礎上,基爾克的著作基於一種根據歷史和組織而來的法律與生活現實相結合的觀點。因此,對他來說,人的集團是現實,法律必須適應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待這一現實("實際集團性")。因此,他拒絕了羅馬法學派的觀點,即法律通過法律主體創造了一個虛構。在集團的身體結構明顯強大的地方,他認為適當的是將其承認為法律主體的形式。然而,當集團結構基於人的聯繫時,他認為對應於此的法律形式是整體性法律。我們在之前看到的,韋伯在"手工會"中遵循的整體性法律理論的基礎,實際上是建立在關於法律與現實世界的關係的理論先前理解上。儘管韋伯在他浪漫主義和組織基礎方面的理論基礎上並不與其分享,但他從自己的觀點出發在與法律和社會現實的聯繫上達到了類似的結果。因此,對他來說,重要的是要對自發的、契約的公司法形式,從家庭共同體、繼承共同體以及生活和經濟共同體的實際形式進行最精確的追蹤。因此,韋伯必須激烈地捍衛他的理論,基於生活現實和法律形式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不接受哥爾茨黑默特通過哲學經濟學的方式對外部代表權的純法律建構。哥爾茨黑默特在這一解釋上失敗了,正如韋伯後來指出的,他只在後者的層次上進行論證。韋伯追隨哥爾茨黑默特的方法,從現實中推導法律,因此比哥爾茨黑默特更一致地運用了德國法學的方法。韋伯能夠將他先前的歷史和基因學研究的結果無縫地融入到他的社會學類型研究中。這顯然是因為對他來說,法律與社會的基本關係觀念保持不變。因此,他的論文的結果主要包含在他事後編纂的《經濟與社會》一書的兩個部分中:在第一版中,他的《手工會》的基本論點可以在第一版的一節中找到:"家庭共同體的解體:其功能地位的變化和日益成為「會計」。現代手工會的形成"。在這裡,他以新的社會學主題和韋伯此時已經發展出的研究範式為背景,簡明扼要地描述了他的論文的主題。在《法律社會學》中,他討論了「主觀權利形成的形式」的問題。他根據《手工會》的結果和解釋拒絕了這些形式的法律人格,並根據以個人為基礎的社會化將整體性法律形式解釋為合適的。同樣,在這裡,我們清楚地看到他後來的社會學類型研究如何輕鬆地融入了他早期法律歷史著作的結果。特別是理性化過程、資本的計算性影響和共同體化和社會化區別的範式已經成為《手工會》的內容。特別是這些觀點在他關於「城市」的論述中得到了展開,這是一個比《手工會》更廣泛的,但在主題上建立在它之上的背景中。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韋伯在他的法學方法中已經開發出了他理想型思維的方法。通過從發現的資料中形成更一般的、即「類型化」的概念,他符合歷史法學派的概括和類型化方法(「概念的系譜學」)。從理論上衡量的概念在現實中的應用,符合將法律應用於案例的過程,即法律應用。所謂的概念法學將整個過程定位在概念和規範領域中,並將應用於現實生活案例的過程視為純邏輯推理的過程。後來的Jhering、Gierke、Freirechtsschule和利益法學對此提出了批評。早期的《手工會》的韋伯不必擔心這種批評。一方面,他將歷史的、基因的認識與法學上的認識分開。另一方面,他將法律規則的形成與社會結構和利益相結合,同時保持形式法律教義的獨立性。通過將概念性規範與實證現實的關係看作相互作用,他既能夠達到概念形成的客觀唯心主義,又能夠保持歷史唯心主義的距離。在《手工會》中的短暫的理論和方法說明中,至少暗示著他對這一問題的意識。在成為社會科學家的過程中,他只需要將他在法學方法上發展的思維方式更集中地放在社會而不是法律領域,然後將法律完全納入他的類型形成中。因此,對韋伯作品中的連續性線索的考察顯示,一方面,他的法律思考從一開始就包含了歷史上的社會現實參照,另一方面,他的「法學形成」在方法上對他後來的社會科學家作品產生了影響。

 

 

1.這個關聯很少被討論。如Schiera, Pierangelo, Max Weber und die deutsche Rechtswissenschaft des 19. Jahrhunderts, in: Rehbinder/ Tieck, Weber als Rechtssoziologe (如上, 第68頁, 注釋78), 第151 - 168頁,特別是第153頁:"[...] den Methodologen Weber, der beim Recht und den Juristen [...] auch für den Kern seiner Neuerung, den Idealtyp, in der Schuld steht"。Marra, Dalla comunità (如上, 第2頁, 注釋3),通篇追蹤這個問題,參見特別是第15頁。

2.Web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在第一章下部, 第144 - 156頁。

3.如大家所知, 在1904年的「客觀性的社會科學和社會政治認識」一文中提出,參見Weber, Max, Die "Objektivität" sozialwissenschaftlicher und sozialpolitischer Erkenntnis, in: 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Band 19, 1904, 第22 - 87頁 (MWG I/7),特別是第64頁以後。

4.根據Turner/Factor, The Lawyer (如上, 第3頁, 注釋10),特別是在德國羅馬法學家弗裡茨·舒爾茨之後。

5.Dilcher/Kern, Die juristische Germanistik (如上, 第17頁, 注釋59),Dilcher, Genossenschaftstheorie (如上, 第33頁, 注釋4)。

6.如同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如上, 第17頁, 注釋60),第450頁以下; Schröder, Jan, Art. Rudolf von Jhering, in: Kleinheyer/Schröder, Deutsche und Europäische Juristen (如上, 第9頁, 注釋29),以及最新的文獻,第220 - 227頁。

7.例如參見Falk, Windscheid (如上, 第28頁, 注釋96); Haferkamp, Hans-Peter, Georg Friedrich Puchta und die "Begriffsjurisprudenz" (Studien zur europäischen Rechtsgeschichte, Band 171)。- 法蘭克福:Vittorio Klostermann 2004 (以後稱為Haferkamp, Puchta)。

8.對於後來具有重要影響的利益法學派來說,其共同創始人菲力浦·赫克(1858-1943)在同一時間與韋伯一起在戈爾德施密特的指導下完成了與海事法相關的博士論文和博士資格。參見Weyhe, Goldschmidt (如上, 第13頁, 注釋46),第528頁以下,關於韋伯和赫克的雙重簡介。赫克的影響得到了廣泛認可。

9.尤金·埃爾利希(1862-1922),通常被歸類為溫和的自由法學派成員,於1913年發表了他的《法社會學基礎》。現在可以參考Vogl, Stefan, Soziale Gesetzgebungspolitik, freie Rechtsfindung und soziologische Rechtswissenschaft bei Eugen Ehrlich. - 巴登-巴登: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2003。

10.Weyhe, Goldschmidt (如上, 第13頁, 注釋46),第472頁, 491頁。

11.參見同上, 第495頁。

12.參見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如上, 第17頁, 注釋60),第453頁以下; Böckenförde, Die verfassungsgeschichtliche Forschung (如上, 第19頁, 注釋66); Dilcher, Genossenschaftstheorie (如上, 第33頁, 注釋4)。

13.Gierke, Deutsches Privatrecht (如上, 第36頁, 注釋14),第80條 (共同全體團體),第663-664頁,提供了實際和法律元素之間聯繫的簡明圖像,然後在第III部分(歷史)中概述了不同形式的細節(包括韋伯的引用)。

14.參見Weyhe, Goldschmidt (如上, 第13頁, 注釋46),第495頁。

15.韋伯, Max, Hausgemeinschaften, in: MWG I/22 - 1, 第145 - 154頁(關於第一版標題的註釋,參見同上, 第145頁,文本註釋p),與從共同化到社會化、資本計算性和合理化過程的範例緊密相連。

16.韋伯, Recht § 2, in: ders., WuG1, 第439 - 441頁 (MWG I/22 - 3)。

17.有關普赫塔提出的這種思維模式,請參見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如上, 第17頁, 注釋60),第400-401頁。現在更加細緻和收斂,參見Haferkamp, Puchta (如上, 第73頁, 注釋7),特別是第7-8頁, 第447頁。

18.參見Haferkamp等人的評論,尤其是關於與耶林的關係。

18.在他的總結性觀察中,韋伯首先指出(Handelsgesellschaften, 下, 第330頁),這些結果在法學和實踐上幾乎沒有意義,但在歷史上已經取得了澄清,這是因為它們「在社會化基礎的法律本質中」(下, 第332頁)。顯然,他在這裡尚未能夠明確確定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因為他的思考仍然過於從法律角度出發。

20.作為方法論的主張,韋伯在Handelsgesellschaften開始時提到,下, 第156頁。

21.關於與薩溫吉開創的「客觀理想主義」,參見Rückert, Idealismus (如上, 第28頁, 注釋95),以及其與不同形式的社會科學、歷史和法學中的「實證主義」的關係,仍然可以全面參考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如上, 第17頁, 注釋60),第五部分,第348 - 5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