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韋伯 [社會科學方法論] 摘要(待續中)

 

P.3

1.韋伯藉機會,反省歷史學派國民經濟學的預設。(p.4一,表示第四頁第一段,後同)

2.要討論肯尼士的方法論,必須先討論羅謝的方法論。(p.4)

3.簡介相關素材。

 

I.羅謝的「歷史的方法」

註釋八:要分析羅謝的方法論,必須要考慮羅謝在宗教上是嚴守傳統信仰的。這點對韋伯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1.     羅謝的兩類科學(哲學的/歷史的):概念性對立於描述性。(P.6.)

甲、一類科學透過用「表象」化過程,拾棄了直觀中的「偶然性」,追求通則有效性與能夠用因果等式表達的目標。(P.7-8)上述方式,適用於把例子一個歸入「類概念」中,不再關心個別事例之時,這樣的科學才得以存在。(P.9)

乙、另一類科學則是希望關於實在中的那些在其個體性的獨特性上、也因此獨特性之故而對我們具有本質性的組成部份。(P.9)透過將本質性的東西與偶然的東西相區分,並將個別現象安排進可直觀理解的「原因」與「結果」的普適性關聯,使得這類科學需要精煉概念,找出別具特色的標誌,而不斷接近實在之到底都是個體性質的實在性。(P.9)其手段則是建構內容越來越大,範圍越來越小的關係概念,這種科科學的產物是一些具有普適的(歷史的)意義之個體性的物概念。只要我們對於具體實在本身感興趣,此類科學便有其領域。(P9.-P.10)

丙、雖然羅謝被歸類於歷史學派,但羅謝認為尋找法則是科學的任務。(P.12-13)

丁、韋伯提問:羅謝是怎麼看待法則與實在在歷史的進程中的原則上的關係呢?(P.13)

                        i.              羅謝的思想源頭,薩維尼等法律人將民族精神實體化為各民族之法律、語言與其他文化財的創造者。民族精神從「被建構之暫時輔助概念」,被實體化為民族個別文化的實在根據。(結果被當成了原因,合力之結果,變成了流出的源頭)(P.13-14一)

                      ii.              羅謝承上述理路,把「民族」視為不證自明的整體存有者。(P15)

                     iii.              概念建構本身是種篩選,是就「歷史上」具有本質性東西所作的篩選,而不是就「類」性質的東西作篩選。(P.15)

                     iv.              但是重複出現的「類」不是科學知識的對象,因其朝向法則化因果關係的思考,掏空了所要建構的普遍概念,以及不斷遠離經驗實在。(P17)

「因果式的說明將只在於建構更加普遍的關係概念,而所要追求的是:盡可能將所有的文化現象都化約到一些某種類的純粹的「量的範疇」(例如:盡可能少而又盡可能簡單的一些心理上的「因素」間的「強度」關係上去。至於「這樣做是否會提高我們對於周遭實在的進程在其具體的因果關聯上之經驗上的「可理解性」這個問題,則在此必然地在方法學上是不相干的。」(P.17-18)

 

相反的,如果我們所追求的,是對那個圍繞著我們的實在,就其必然以個體的方式受到制約的生成過程及其必然的、個體性的關聯,進行精神上的理解(geistiges Verständnis),則對那些「平行現象」之必要的加工,必定是在下面這唯一的一個目的觀點之下被提出來的:爲了讓人可以意識到種種個別的、具體的文化元素之在其具體的、“內在經驗”所可以理解的原因與結果方面別具特色的意義。如此一來,這些「平行現象」本身,便只能是我們爲了要將許多不同的歷史現象拿來就其完整的個體性彼此加以比較時所需的手段,希望能發展出這些歷史現象的每一個個別現象所具有的別具特色之處(das Charakteristische)

 

如此,這些「平行現象」乃是一條「迂迴道路」:由直觀上所給予的東西之難以估計、 因而難以充分理解的個體性的雜多,迂迴前進到某種不見得較不具個體性、但由於凸顯出了那些對我們而言具有意義的元素而變得可以估計、 從而可以理解的同一個雜多的圖像。換言之,這些「平行現象」將只是用來建構種種個體性的概念(individuelle Begriffe)之許多可能的手段之一。至於這些平行現象「是否」、以及「何時」才會是適合此一目的的手段,則將是完全成問題的,只能就個別的情況加以決定。因爲,在先天上當然極不可能那麼剛好,那富有意義的、並且在具體的關聯中具有本質性的東西,正好就包含在以「類」的方式可以在這些平行現象中掌握到的東西之中。如果認不清這一點,則這些平行現象反而有可能會誘使人走上最惱人的種種研究歧途,而事實上情形也往往就是如此。最後,概念建構的最終目的,當然不可能是要將那些借助於平行現象而獲得的概念與法則,安排到具有越來越普遍的效力範圍(從而越來越抽象的內容)的一些概念與法則之下。(P.18-19)

                      v.              第三種黑格爾式的「普遍概念」。(P.19-20);是流出說(概念實體化)的變體。(P.19-20)

                     vi.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