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對本課程的整理與簡介
資料來源:Pierre Bourdieu
La logica della ricerca sociale
Sociologia generale
Corso al Collège de France
Vol. I (aprile 1981-novembre 1982)
Traduzione e cura di Gianvito Brindisi e
Gabriella Paolucci
1982年4月28日的課程
這段文字是一篇關於皮埃爾·布爾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社會學課程的摘要,該課程於1982年4月28日在法國高等研究社會科學院(EHESS)舉行。在這篇文章中,布爾迪厄探討了分類的概念,並將其與社會階級的問題聯繫起來。他指出,社會科學家在分類社會現實時,必須考慮到社會行動者自己的分類方式,以及這些分類的社會效果和權力關係。他還強調了研究和教學之間的差異,以及社會學家必須不斷質疑自己的方法和假設,並尋求揭示隱藏在日常生活中的社會邏輯。 當然。在這篇文章中,布爾迪厄強調了社會科學家在分類社會現實時,必須考慮到社會行動者自己的分類方式。他指出,社會科學家必須不斷質疑自己的方法和假設,並尋求揭示隱藏在日常生活中的社會邏輯。他還提到了研究和教學之間的差異,並強調了研究人員必須接受自己的局限性和弱點,並勇於接受挑戰。此外,他還討論了分類的概念,並將其與社會階級的問題聯繫起來。他指出,分類不僅僅是一種理論操作,而且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效果和權力關係。 |
然而,我仍希望再次提醒你們,讓你們知道我今年的課程將會做些什麼:反思我認為是社會科學理論化嘗試的每一個前提,也就是科學主體與其對象之間的關係,更確切地說,科學主體作為認識主體與其對象作為行動主體集合之間的關係。
為了以非過度理論化的方式處理這些主題,我想要專注於對任何社會科學來說都至關重要的操作,也就是分類的操作。每一種社會科學,為了滿足統計分析和在統計調查中建立的類別之間的比較的需求,都被迫將其人口、其對象分為類別。我的意圖是通過比較這種操作與自然科學(例如生物學、動物學或植物學)中的操作,試圖確定科學家產生的分類、他產生這種分類的條件,以及社會行動者在他們的實踐中所依賴的分類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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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究」
進行研究恰恰相反。這不意味著炫耀(在所有意義上),而是以自己的限制和弱點去揭示,因為科學進步的定義之一就是放下守衛,能夠接受打擊。打破法式教學的方式意味著採用一種表達方式,它以困難前進,一步一步地,這在法式修辭中被認為是「乏味的」、「冗長的」、「沉重的」,但是,即使沒有故意這麼做,我也不會猶豫去採用,如果需要的話。法式教學,因為過度強調快速、優雅、區別、輕盈,使人們習慣於那些僅僅觸及真相,尤其是社會真相,並且容易產生智慧印象的言論,在所有意義上:製造它們的人和聽它們的人都會感到自己是聰明的,兩者都會有深度智慧,彼此大的理解的感覺。
在研究工作中,就像我所理解的那樣,我們往往需要感覺自己很愚蠢,無能,無能,愚蠢(我會回到「愚蠢」這個詞,它在社會上有很大的重要性)。最好的哲學教導我們要處於完全可用的狀態,處於無知的狀態。這就是在論文中所說的,有理由說(「我知道我不知道」),但實際上很少實踐。在社會學中,無知的美德,像尼古拉·庫薩諾35所說的「有學問的無知」,尤其重要,以便能夠質疑最平凡的事物,例如我今天將要做的,對法律概念的質疑(什麼是法律?「有權的人」是什麼意思?)和對任命概念的質疑(「任命」在我們每天讀到並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句子中是什麼意思,例如「法國總統任命他的一個朋友為法國銀行的人」?)。這種沉重,在古典和學術觀點中是如此反對優雅(如同學校所定義的那樣),有時候是無意的,但大多數時間是有意的,被願望和,因為我有權力這麼做,我的聽眾必須接受它。
我想用一個最後的觀察來結束這個前提。我將處理研究的基本操作,即命名,分類,並使用它來間接處理社會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社會階級。在這裡,我們面臨一種教育矛盾:為了我想做的事情能夠順利進行,你們應該完全不知道我在想什麼(也就是說,嘗試與你們一起解決,你們面前的社會階級問題),並且同時,你們應該知道我的第二個目標,也就是你們應該知道我在尋找什麼。因此,我想讓人們忘記,並且同時讓人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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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邏輯和陳述的邏輯
這些是我將在這第一堂課中提出的問題,從最明顯的問題開始,到那些可能讓你們感到驚訝的問題,如果不是為了說服你和使你信服的必要性的話,固然今天我處理這些問題的方式有點被扭曲,因為我只能在反思、工作等之後才能提出這些問題的一部分。科學傳播的一個不利因素實際上來自於這樣一個事實,即由於陳述的需要,我們經常被迫按照不是他們生成的順序講解事情。所有的知識論者都聲稱,研究的邏輯和講述研究的邏輯是完全不同的。然而,陳述邏輯的需求以如此強大的力量強加於我們,以至於需要構建一種與研究過程無關的研究講話。在這種類型的一些工作中(如「社會學家的職業」)38,我自己已經確認了,由於溝通的需要,我們可以區分出不同的階段(例如:「首先需要獲得對象,然後再建構它」),但在實踐中,這些階段從未以這種形式出現。此外,我們通常只有在找到答案後才能清楚地提出我們曾經疑惑的問題:答案有時在我們還不清楚問題時就已經出現,並且正是通過答案我們才能回溯我們的疑問。
我將以這種方式結束:研究工作,即使是在最初的階段,也不可能有疑問,只有那些我們將面對的階段才會有答案,那些答案可能會使我們更加對我們將要發現的事物充滿期待,讓我們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我們以前的模糊和不確定。即使我們不能預見這些答案,我們也可以預感到它們。這就是我將在今天和明天的課程中尋找的那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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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類?
在社會世界中,分類實際上意味著對同時也在進行分類的主體進行分類;這意味著對具有分類主體特性的「事物」進行分類。
分類問題在社會學中的提出,迫使我們問問誰在社會世界中進行分類。每個人都在分類嗎?我們一直都在分類嗎?我們如何分類?我們是否像邏輯學者一樣,根據定義、概念等進行分類?此外,如果每個人都在分類,那麼每一種分類和每一個分類的主體是否具有相同的社會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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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的區分和真實的區分
當社會學家不問自己所用分類的現實地位,他所使用的標準的法定地位時,他就會不斷混合兩種類型的類別。在社會學中,大多數的「類型學」是一種混合的結果,我認為這在認識論上是非常可怕的。例如,我記得有一個關於大學生的研究,它將「國際化/本地化」類型的形式對立與基於現實並與真實差異相關的對立混在一起(比如「噴射社會學家」,這源於一種對比,即教授花更多的時間參加世界各地的會議,而不是在自己的大學教學)。換句話說,類型學經常混合建構的區分和從現實借來的區分。我記得,當結構人類學的美國模仿剛開始的時候,列維·斯特勞斯對一篇將神話或儀式的現實對立(「乾/濕」等)和非常複雜的對立(我會很難再創造出來......比如「純潔/不潔」)放在同一層次的人類學家的文章作了評論,這兩種對立的建構和精煉程度完全不同。在社會學中,不問自己我們使用的分類的「本體論」地位,將導致混淆那些並不具有相同現實地位的劃分標準。
回到與生物分類的比較,我可以說,社會學遇到的「事物」,可以是個體或機構,已經被分類。例如,要根據所屬機構對高等教育教師進行分類,您會找到大學類別和大型機構[grands établissements]的類別。一般來說,使用這些分類的一種工具是對它們的歷史進行研究:它們何時誕生,何時被創造?它們是最近的官僚或技術創新嗎?它們對應的是不同的歷史故事嗎?無論是對人或機構,社會學的對象因此都是已經被分類的。它們有名稱、稱號,一方面是指示它們屬於某些類別的標記,另一方面,它們告訴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進行分類。如果社會學家遇到的東西已經被分類,這意味著他正在處理分類的主體。
在日常生活中,一個機構(或個人)從未表現為一件事物—它從未呈現其本身—但總是帶有一定的品質,已經被賦予某種特性。例如,一個在行使職責的人,如「在行使其職責」(我將返回這種表達,我覺得它包含了非常深刻的社會哲學),一個講台上的教授,一位神職人員,一位公務員,都帶有社會特徵和社會品質,這些可以透過各種符號來識別,這些符號是社會代理人的標記,如服裝、徽章、裝飾、肩章等。這些符號—或標記—可以被內化,因此幾乎無形,如區別、雄辯、語言優雅、合法發音等。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內化的特徵幾乎是無形的,幾乎是自然的(在這裡,我們會找到自然分類)。它們作為社會預測的基礎。我在稍微預先回答一些問題,我應該只是提出問題,但很明顯,只有當我們不斷進行分類,也就是對我們正在接觸的人所屬的類別(不僅僅是在社會意義上)做出假設,社會生活才可能。如同我們所說,「我們需要知道我們正在處理的是誰」。這些特徵可能更加無形,並且在其攜帶者之外:它們可以在情況或兩個面對面的人之間的關係中,如尊重的符號。 「尊重」這個詞包括了感知,以及作為分類基礎的特性是強加在視覺上的屬性,強加一種特定的視覺,也強加適當的行為。
在日常生活中,代理人會進行分類。我們必須分類才能生活,並且,為了套用伯格森的一句話,即「吸引草食動物的是草本植物」,我們可以說,社會主體一般地接觸他人。換句話說,我們正在處理的是社會人,也就是被命名的人(「命名」這個詞應該在強烈的意義上理解,即「共和國總統已經任命」),被名字指定,由名字構成,不僅指定他們,而且使他們成為他們是的人。我會回到這一點。
為了便於理解,我將使用「歸因」(attribution)的類比,這非常具有指示性。在藝術史的傳統中,「歸因」的這個詞,在「歸因判斷」這個表達中有一個非常確定的含義:它是給畫作、作者命名的行為。每個人都知道,根據作品被歸因的作者的不同,對作品的感知會改變,但它的評價也會改變,不僅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並且可以通過市場價格量化。無論是愛好者還是專業人士,他們都有權力改變三等荷蘭畫作的歸因,這是一種極大的分類權力,它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效應。在社會世界中正在進行的一些分類就是這種類型。例如,部長會議對官員的任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並帶來一系列明顯的後果:尊重的標誌、薪資、退休金、扣除、待遇等等: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的所有社會待遇。我們在社會世界中處理的分類,社會學家遇到的已經構成的資源的質量,因此是名稱,這些名稱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被命名事物的特性並賦予它其地位。
Bing:以下文字是布爾迪厄在1982年的一堂課中談到的,他以侮辱為例,分析了社會分類的性質和功能。他區分了兩種類型的分類:一種是基於客觀特徵的分類,如職業、年齡、性別等,這些分類有一定的社會共識和效力;另一種是基於主觀評價的分類,如品質名稱、侮辱等,這些分類只反映了發言者的立場和權威,並不一定被其他人接受或承認。他指出,侮辱是一種表述性言語行為,它試圖給對方貼上一個負面的標籤,但也冒著被反駁或反駁的風險。他還從語源學上解釋了「白痴」這個詞,說它意味著「特別的」、「獨特的」、「個人的」,暗示了侮辱者缺乏社會支持和權威。他最後表示,他將在下一堂課中繼續探討侮辱和科學分類之間的對比。 在這段文字中,布爾迪厄繼續探討了侮辱和科學分類之間的對比。他指出,侮辱是一種表述性言語行為,它試圖給對方貼上一個負面的標籤,但也冒著被反駁或反駁的風險。他還從語源學上解釋了「白痴」這個詞,說它意味著「特別的」、「獨特的」、「個人的」,暗示了侮辱者缺乏社會支持和權威。他強調,社會分類不僅僅是一種理論操作,而且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效果和權力關係。他最後表示,他將在下一堂課中繼續探討這個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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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主題,我想迅速回顧一下Nicolas Ruwet在其書《侮辱語法與其他研究》中剛剛重新發表的一篇文章。我將提出同樣的問題,但從另一個角度出發(同時展示學科間界限多麼虛假;我將說明一些如社會學、語用學、語言社會學、語言學等學科間劃分的空洞,人們甚至會為此犧牲生命)。在那篇文章中,Nicolas Ruwet回答了Milner關於侮辱和他所稱的「品質名稱」的文字。品質名稱就是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稱為categoremi的東西。Categorema源於希臘語kategoreisthai,字面意思是「公開指責」:因此我們正處於侮辱的領域。一個類別,一個categorema,是一種公開指責。 「公眾」這個詞非常重要:它意味著「不知羞恥」,「敢於公開」,與那些因羞恥而不敢公開的語句相對。categorema是一種公開指責,它承擔被接受或被拒絕的風險。順便說一句,Ruwet指出,當我告訴某人「你是個白痴」時,我在冒險,而當我稱呼某人為「教授」時,我幾乎沒有風險(雖然如果一位左派知識分子說:「你不過是個教授」,那也可能是侮辱!)。因此,「品質名稱」在語義上與像「警察」或「教授」這樣的普通名稱區別開來,因為它們並非劃分類別。Ruwet還寫道,「教授」和「警察」有「自己的'虛擬參照'」,它們指向「一個'其成員擁有共同的客觀特徵'的類別」。為了快速解釋:關於census(普查類別)有一個共識。每個人都會認為一名警察是警察,然而並非每個人都會同意,認為我說是白痴的那個人真的是白痴,除非在以下情況:語言學家忽視的情況,我有權力說其他人是白痴,例如我是教授[笑聲],在這種情況下,這將有明顯的社會後果。 (我說教授是想惡意揶揄,但我也可以說精神病醫生,這可能更糟)。Ruwet反對Milner將「品質名稱」與,例如,職業名稱區分開來。他主張,這不是詞彙差異,從語義層面來看,可能不需要Milner的分析。我將語言學問題放在一邊,而我將關注他提出的問題,我認為這是極其重要的問題。奧斯丁關於表述性言語的著名論文對我影響深遠。它使我稍微從我們社會學家所生活的困境中醒來,因為像所有社會主體一樣,我們習慣於語言,我們不再對日常語言使用中所強加的東西感到驚訝。
正如奧斯丁探討的行為話語(其中侮辱是一個特殊案例),同樣,Milner和Ruwet之間的辯論也有助於激發社會學家,他可能會忘記他所處理的類別最終都是categoremi,其中包括侮辱。這是社會分析中的一個常見問題。例如,當社會學家被迫使用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冒犯性categoremi時,他會使用引號(就像Le Monde在報導可能被視為侮辱性的觀點時那樣)。當社會學家遇到只涉及其發言者的侮辱作為categorema,一個沒有權威的、未經授權的categorema,他會使用引號來保持距離;但他永遠不會將引號用於「教授」,因為他知道社會秩序在他這邊。"沒有這樣的類別:'白痴','混蛋'等,其成員具有一些共同的客觀特徵;他們所擁有的唯一共同性是有人用特殊的陳述向他們發出侮辱,即我們正在談論的那種侮辱。" 這些都是表述性的,都是侮辱的表述性。非常有趣的是,"白痴"這個詞完全符合我正在談論的邏輯:它來自於希臘語的ìdios(ἴδιος),意思是"特別的","獨特的","個人的"。白痴是那些對某人或某事提出侮辱,但沒有權威這樣做的人。這是那些將自己暴露於可能被認為是白痴的人,那些在idiosyncrasy中受困,那些沒有人支持的人。這與成功的表述陳述完全相反,該陳述在形成時是經由代理發出的,因此有可能讓其實現。換句話說,侮辱者所作的分類可能會被反駁。這是對侮辱的常見回應:"你也是"。因此,侮辱反彈回去,對著白痴:"說誰呢,你自己也是",就像孩子們常說的那樣。換句話說,有些分類只涉及到其作者,某種程度上是"原創的"。如果作者是一位預言性的作者,他有權威,他是他自己權威的創作者,他的分類可能會被接受,但除此之外,如果一種意義的強加行為只由提出者本人授權,那麼它注定會被視為白痴。
下次,我將嘗試顯示侮辱的邏輯和科學分類的邏輯代表了在社會宇宙中可被認為是分類的兩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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