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

[筆記] 齊昀 2022 從溝通理論到自然契約:塞荷哲學的考察。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齊昀 2022  從溝通理論到自然契約:塞荷哲學的考察。政治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本文在試圖於法學語境下與 STS 研究對話之際,部分目標也放在重建二者之間的橋樑上。事實上,儘管 ANT 看似與法學關聯不深25,它的祖師爺之一卻對法學曾有深度剖析。藏匿於其眾多的引用資料之中,已故法國哲學家、法蘭西學術院前院士米歇爾.塞荷(Michel Serres,1930-2019)是拉圖數本重要著作的主要概念啟發者。26無論是以 ANT 或「轉譯」之名,其實相當程度上是借鏡於,或至少受啟發自塞荷對於主體-物(sujet-objet)、翻譯(traduction)等理念的獨門見解。更詳細而論,塞荷基於這些見解,於 1980 年開始構思自然議題的法學基礎,隨後分別於 1990、2008、2010 出版數本圍繞於此觀念的著作。換言之,本文認為從塞荷著手將是促進法學與科學研究相互對話的可能途徑之一,同時也得以暫時避開當前愈來愈獨立的 STS 研究社群,而從其起源中找尋與法學的共同之處。唯有如此,法學下一步的環境、基因等相關研究才得有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石,並期許得因此與 STS 社群有更多交流。」(p.8) 

按:此處對於臺灣STS界的觀察值得深入,我認為是不重視思想脈絡,以及求實用主義的經驗化立場,導致的零碎化狀態。(不是多元,而是無中心?)

「然而,有鑑於權利主體與客體的既定傳統,以及對於以人類為尊的思維持續發揮其作用,從人工智慧、胚胎研究,乃至於環境法學上,本文皆能看到學者在傳統與革新之間的衝擊。在此意義上,或許學者顏厥安所談及之「靜態的認知/道德主體論述」仍持續在法學社群中掙扎求生,而尚未真的「崩解」在(基因)科技的衝擊之前。」(p.48)

誰是權利主體?生態可以是權利主體嗎?還是我們必須換個角度來思考?

「本文的提問卻在於:人類為何要提出自然權利的概念?此一提議的脈絡、時間與地域又是否彰顯某種仍舊隱而未顯的特質?如若人們不知道行為背後的理由,那麼將自然權利主體化的嘗試,只會持續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傳統下龜縮於烏托邦式幻想當中。人們必須轉變思想的基礎以真正實踐它,而非莽撞地宣稱要將視角翻轉為「生態中心主義」,卻又無法獲得對於此概念及未來圖像的共識。」(p.50)

用「為何」的方式,會引向走向規範性的討論;但就德勒茲的視角來看,問「誰」也許更能切近問題?

「追根究柢,當前提出的自然權利,乃至於其餘法學領域所承認的非人權利主體──諸如人類尊嚴或胚胎的準權利主體地位──皆是對於目前搖搖欲墜的法體系的修補,而非對其根基作系統性地改造。(p.50)」

這種類尼采式的蔑視態度我喜歡。

「塞荷與當代法國理論家們最為格格不入之處,莫過於他拒斥任何備受「歡迎」的學派。從馬克思主義、新自由主義等意識形態,到現象學、精神分析等,塞荷對於多數當代理論未曾抱持太大興趣。對他而言,千百年前的希臘文、拉丁文,乃至於中古世紀典籍遠比其同時期的同儕們更為吸引人。原因在於,塞荷認為後者思想總以批判(critique)或評斷(évaluation)為核心,強調與他者的「辯論」、「對話」以強化、修正彼此論點。然而,他認為這種批判或評斷不只會將整個學術環境變成相互監督的警察國家,更會落入瑣碎及不可及性的迴圈中,從而毫無生產性可言。詳言之,評斷或質疑的前提總是建立在相對於他者更高一層的立場,而這是一種對他者的否定。然而,當甲評斷或質疑乙時,同時也會被第三人丙所評斷或質疑。循此,當所有人都被所有人批判或評斷時,整個論述社群便一直停留在相同的事物範疇之內。更為關鍵之處在於,這種哲學的「所有人」其實只限於「當代」,意即在時間性上強調對於同代的現世性,卻否定傳統著作、思想的存在。基於這些考量,塞荷提倡一種既非評斷,亦非去評斷的立場(ni jugement ni absence de jugement):意即一種具生產性、創造性的思考方式。對於後者而言,首要之處在於不限縮當代人(contemporain)的定義,而需將所有存在於歷史中的人類、事件、思想、作品一起拉到相同扁平化的時空之中。基此,這種觀點尊重並承認歷史;反之,評斷或質疑哲學則過早「評斷」過往歷史為「非理性」,從而「質疑」其被研究的可能性。」(p.61-62)

說的蠻好的!

「儘管以拒絕「評斷」為名,塞荷澄清這並非對於法哲學的否定(un rejet de la philosophie du droit)。事實上,這反而正是他的立場與規範性緊密相連之處:他期待哲學的立場在於創造自然與人類世界中的新連結,而非哲學家假冒真理之名,坐在法官席位上對台下不幸的被告──另一位哲學家──進行宣判。204「創造」(invention)於此佔據極為關鍵的位置:有論者即主張「創造」為穿梭於塞荷思想中,並以不同形貌出現於其筆下的獨特隱喻性語言(trope)。藉由「創造」的概念,塞荷才得以將西方脈絡中的哲學、文學與科學並列於一處,甚至是主張三者之間的對等性。205更進一步言之,所謂新連結的創造,並不只發生於知識界域(哲學、文學與科學)抑或是空間上(如普世性宣稱)不同角色之間,而更是時序上的疊合(plier)或揉雜(chiffonner),以及其所帶來之破碎空間的結果。當既有僵硬的空間不復存在,且當時間不再是人類的,乃至於世界歷史的參照指標時,塞荷認為這才會是更為可欲的哲學方法。」(p.62)

創新而不批判 

(賽荷對主客體關係的思考)

「塞荷的回答相當簡潔有力:既然沒有任何先驗判準能檢驗誰是主體或客體。那就意味著主體與客體之間並無任何本質上的區別。此宣稱帶來的影響是關鍵而基進地:主體不再需要其獨特而實在的地位,而是與所有舊有客體一般,相互依賴而生。於此,傳統哲學的起源與新哲學的起源統合於一處:正如同美學上,主體與客體之間互為存在條件,在塞荷眼中,主體與客體也非他者不得存在於世。」(p.91)

p.92以三叉線作為存有學立場的說法蠻亮眼的。(圖的改造再改造,用塞荷的思考來說,則是以疊加或遞迴,而返璞歸簡約了)

p.98以域中來譯milieu

「於此,塞荷推論出新的主體意義:仰賴於客體所建構的相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é)。主體並非一成不變的錨點,而是隨著關係──故而跟隨於第三者──不斷變動的存在。「我」因此只是「我們」的一環。更精確而論,「我們」的出現仰賴於無數個「我」的不斷喪失、替換、轉化、讓渡的過程:一種必須由轉譯者形式的準客體所觸發之更迭。315但另一角度而論,準客體確保著「我們」的概念,因此「我」將不斷消逝卻又永遠存續。這種觀點顯然不同於法蘭克福學派式從批判論傳統出發的相互主體性:後者強調相互主體性作為與他者溝通的基礎之一,從而(重新)建立公共溝通領域;反之,此處的立場則更根基於其「本質」,意即,缺乏本質的主體與客體們唯有依賴於彼此的連結而存在。所謂的相互主體性正是在於其互相證成對方的限時存續性。(p.99)」

 相互依存優先於我

「或許有讀者會認為,以上顯然只是哲學層次上的討論,但此終究與重視實務操作、但同時兼顧正義、公平等價值之法學有極大出入。該批評的確有其道理。但本文認為,藉由上述哲學討論,同時也能使人們以另一種方式理解法律的涵義。過往,它是被有意創建的概念,以抽象的法律主體對抗舊時的君權神授316。以一種後見之明的角度而論,法律最終取代過往的君權,成為秩序本身的起源:意即,在人民之間,代替君權而成為新的第三者,因而成就其真理、規範的地位。317人們必須捫心自問的是,無論是過往的君權體制,抑或是現代法學體制,它們之下的主體們是以何種姿態存在於社會之中,又這是否實現主體性的多元性?對於塞荷而言,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正如同本節開頭所論,法律終究只是一種「黑盒子」,其遮蓋一切真正的關係,而使人們對於事物一無所知。318就負面觀點而論,法律──尤其是將個體抽離於歷史性、文化性之外的現代實證法──確實有其疑慮。但若以正面觀點而言,法律也是一種「百搭牌」、一種「通用等價物」。319申言之,它被用以標示出個體、主體,因而成為一種準客體。藉由其準客體的身分,法律因此也有重新賦予個體其歷史性、文化性的潛在能力。於此,塞荷旨在扭轉過往其中介地位為人所遺忘的形象。法律不應被視為一種外在性的準則、定律,並連帶的將個體分離出社會世界以外,成為抽象的法律主體,而是承擔起作為廣泛有效之第三者的職責,在不預先否定任何存有進入各域中的前提下,使存有間的關係成為可能。」(100-101)

夠嗆,讀起來真是讓人喜歡。

 他的回答相當簡單:在自然議題上,人們連最為基礎的世界圖像都無法統一,意即對於「何謂個體?何謂群體」等問題的重大歧異。就此,塞荷認為解決這種世界圖像衝突的唯一解方,便是訴諸於(西方)人類自古以來用以凝聚共識──同時也控制著真理話語權──的法律:律法是沒有任何共同群體可忽略不管的一門學問。更強的是,或許只有在這門學問中,才能以普世的觀點來思考萬事萬物,在各種差異極大的世界觀中取得共識。(......)法律是一種思考方式!(p.105)

法律作為一種探索共識的方式

如若說社會契約簽訂的基石是規避「所有人面對所有人的戰爭」,那麼第四角落之「自然」的自然狀態便會是「所有人面對所有物的戰爭」(Guerre de tous contre tout (le monde))。(p.109)

人對物之戰爭 

儘管法學家廣泛對於新科技現象,乃至於環境議題有深刻討論,也確實表達令人敬佩的熱情與關注,但缺乏明確地理論層次上指引,不只會使多方立場的討論限於相互衝突的風險,更使學說討論成為「無靈魂的專家,無心的享樂人」(specialists without spirit, sensualists without heart)。(同韋伯之提問,筆者關注)失去宗教、知識、倫理上的意涵後──意即,失去價值理性而只剩工具理性──本文想提問的是,法學應如何重新找到證成新研究領域的資格。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trans. Talcott Parson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2[1905]), p.124。 (p.128)

法學領域有感受到上帝已死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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