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從佔有式能動性到認知主權:威爾·姆比奧理論、智利神經權利與台灣防衛的法理重構 (gemini生成)

 

從佔有式能動性到認知主權:威爾·姆比奧理論、智利神經權利與台灣防衛的法理重構 (gemini生成)



本報告題為《從佔有式能動性到認知主權》,旨在解決數位時代法律治理的本體論危機,並為台灣建構防禦認知作戰的法理工程。

首先,報告引用肯特大學學者 Will Mbioh 的理論,批判現行歐盟 GDPR 與英國《線上安全法》建立在過時的「佔有式能動性」之上。傳統法律誤以為人類是理性獨立的主體,而在多臂強盜演算法(MAB)與強化學習的運作下,使用者與演算法實為共構關係(Relational Agency)。演算法不僅預測,更透過多巴胺迴路「編碼」了用戶慾望,使得傳統的「知情同意」機制完全失效。

其次,報告引入智利「神經權利」(Neurorights)的憲法實踐。智利透過修憲與 Girardi v. Emotiv 判決,確立了「精神完整權」與「認知隱私」,將神經數據視為人格延伸而非商品,為全球提供了將大腦防衛憲法化的範本。

針對台灣語境,報告指出台灣面臨商業演算法與中國「認知作戰」的雙重夾擊。鑑於《數位中介服務法》因內容管制爭議而失敗,報告主張法律典範應由「言論自由」轉向「思想自由」。具體建議包括:(1) 憲法解釋:將憲法第 11 條的保障核心內縮至絕對的「思想形成自由」;(2) 責任轉向:利用《消保法》的產品責任概念,對造成成癮或極化的演算法設計課予「嚴格責任」,而非審查內容;(3) 機構設置:建立類似 FDA 的「認知安全局」進行演算法審計,並修正個資法,將可推論心理狀態的行為數據納入「神經數據」保護範疇。

文章貢獻與限制分析
本文貢獻 (Contributions)


突破傳統數位法學的認識論盲點: 文章跳脫了台灣法學界常規的「歐盟 GDPR 移植論」,引入 Mbioh 的「關係性能動性」與女性主義新唯物論,精準地指出了為何「透明度」與「同意」在面對現代 AI 時會失靈。它將法律問題上升到「本體論」層次,極具理論穿透力。


提供繞過「言論自由」泥淖的治理策略: 這是本文最具實務價值的貢獻。台灣過去的數位治理常卡在「管制假訊息 vs. 言論自由」的二元對立中。本報告提出將演算法視為「產品」,將認知傷害視為「產品瑕疵」(Product Liability),成功地將戰場從「內容審查」轉移至「架構設計」,為立法者提供了一條既能規範科技巨頭又能迴避違憲爭議的新路徑。


在地化的憲法防衛論述: 文章沒有停留在理論移植,而是緊扣台灣面臨中國「制腦權」威脅的特殊性。透過重新詮釋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與 22 條,將「思想自由」與「認知主權」連結,為國安與人權的平衡找到了法理依據。

本文限制 (Limitations)

「代理神經數據」的界定過於廣泛,執行難度高: 報告建議將「可推論心理狀態的行為數據」(如滑鼠軌跡、打字節奏)視為神經數據保護。然而,幾乎所有現代互聯網服務都依賴這些數據進行優化。若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網路服務全面癱瘓或功能大幅退化。如何在「精準服務」與「認知防禦」之間劃定具體技術標準,文章尚未提供操作型定義。


「認知安全局」的技術門檻與政治阻力: 建立一個能對黑箱演算法進行「壓力測試」的 FDA 式機構,需要極高階的 AI 技術人才與算力資源,這在公部門極難實現。此外,跨國科技巨頭(如 Google, Meta)對此類「演算法審計」勢必強烈抵抗,甚至以退出市場作為威脅,台灣作為小型市場是否有足夠的談判籌碼是一大疑問。


因果關係的舉證困難: 雖然文章主張採用「嚴格責任」,但在法律實務上,要證明「某個人的極端化或憂鬱」是由「特定平台的演算法設計」直接造成的(因果關係),在科學與法律上仍極具挑戰性。心理狀態通常是多因一果,平台極易抗辯這是用戶個人因素或其他社會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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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數位主體的本體論危機——超越佔有式能動性

在當代法律與技術治理的交匯點上,我們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本體論危機。傳統的法律框架,無論是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數位服務法》(DSA),還是英國的《線上安全法》(OSA),皆建立在一個共同的人類學預設之上:即人類主體是理性的、自主的,並且擁有先於技術存在的穩定偏好。肯特大學法學院的學者 Will Mbioh 將這種法律本體論稱為「佔有式能動性」(Possessive Agency)1

然而,隨著深度神經網絡(Deep Neural Networks, DNNs)與強化學習(Reinforcement Learning, RL)技術的指數級躍進,特別是多臂強盜演算法(Multi-Armed Bandits, MAB)在推薦系統中的普遍應用,這種「佔有式」的主體觀已徹底破產。演算法不再僅僅是服務用戶需求的「中立工具」,而是與用戶的神經系統形成了一種共構(Co-constitutive)的糾纏關係。本報告首先深入探討 Will Mbioh 的「關係性能動性」(Relational Agency)理論,並結合女性主義新唯物論的視角,解構當前數位治理的認識論盲點。

1.1 佔有式能動性的法律幻象與 GDPR 的侷限

現行的歐盟與英國法律體系深受自由主義法學影響,將「能動性」(Agency)視為個人所「擁有」的一種屬性(Attribute)。在這種框架下,個人被視為一個邊界清晰的容器,擁有內在的意志與偏好。當個體進入數位平台(如 YouTube 或 TikTok)時,法律假定這是一個自主主體在使用一個外部工具。因此,法律的保護機制主要集中在「透明度」(Transparency)與「同意」(Consent)上——只要平台告知用戶其數據如何被使用,且用戶點擊了「同意」,則其能動性被視為得到了尊重 1

然而,Mbioh 尖銳地指出,這種基於「知情同意」的治理模式在面對現代推薦系統時完全失效。GDPR、DSA 與 AIA(人工智慧法案)的根本缺陷在於,它們試圖規範一種靜態的契約關係,而忽略了人機互動的動態本質。當推薦系統以毫秒為單位即時調整刺激訊號,並利用多巴胺迴路重塑用戶的當下偏好時,用戶的「意願」本身已不再是獨立變項,而是系統輸出的結果 2。在這種情境下,所謂的「同意」成為了一種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掩蓋了技術對主體性的深層滲透。

1.2 關係性能動性:卡倫·巴拉德與女性主義新唯物論的啟示

為了突破傳統法學的侷限,Mbioh 引入了女性主義理論家 Karen Barad 的「能動實在論」(Agential Realism)。Barad 借用量子物理學中的概念,區分了「互動」(Interaction)與「內在互動」(Intra-action)1

  • 互動(Interaction):假定存在兩個預先獨立的實體(如「用戶」與「演算法」),它們在某個時刻相遇並發生作用。這是傳統法律(如侵權法、契約法)的預設模型。

  • 內在互動(Intra-action):假定實體並非先驗存在,而是在關係中「湧現」(Emerge)。在 TikTok 的滑動過程中,「想要觀看這支影片的用戶」與「推薦這支影片的演算法」是同時、相互生成的。

從這個視角來看,能動性並非個人所「擁有」的財產,而是在人機配置(Assemblage)中動態生成的現象。這種「關係性能動性」運作於用戶行動與演算法系統之間的「夾縫」(In-between)中。演算法通過持續的「探索」(Exploration)與「開發」(Exploitation),不僅預測用戶的行為,更在實質上「編碼」了用戶的慾望 2。因此,法律試圖保護一個不受干擾的「原始自我」(Original Self)是徒勞的,因為在演算法的中介下,這個原始自我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個不斷被重組的「演算法-人類」複合體。

1.3 技術黑箱的運作機制:從過濾氣泡到向量漂移

法律界常使用「過濾氣泡」(Filter Bubbles)或「同溫層」(Echo Chambers)等隱喻來描述演算法的影響。Mbioh 批評這些隱喻過於靜態且簡單化,無法捕捉深度神經網絡的動態特徵 5

現代推薦系統的核心技術包括:

  1. 高維向量空間(High-Dimensional Vector Spaces):系統將用戶的每一個行為(點擊、停留時間、滑動速度)轉化為高維空間中的向量。在這個空間中,語義相近或行為模式相似的內容被聚類。法律難以規範這種數學上的「鄰近性」,因為它超越了人類語言的邏輯 5

  2. 多臂強盜演算法(Multi-Armed Bandits, MAB):這是一種強化學習策略。系統如同一個面對多台吃角子老虎機(Bandits)的賭徒,必須在「利用已知高回報選項」(Exploitation,如推薦用戶喜歡的貓影片)與「探索未知選項」(Exploration,如測試用戶對極端政治言論的反應)之間取得平衡。MAB 演算法會主動、持續地「刺探」用戶的認知邊界,尋找新的興奮點 5

這種技術機制導致了一種「漂移」(Drift)現象。用戶並非被動地被困在氣泡中,而是被演算法主動引導至新的認知領域。這種引導往往是隱蔽的、漸進的,且高度個性化的。對於法律而言,這意味著「傷害」不再是單一的事件(如看到一則仇恨言論),而是一個連續的、流動的本體論過程(Ontological Process),即主體的認知架構被系統性地重塑。

比較維度

佔有式能動性 (Possessive Agency)

關係性能動性 (Relational Agency)

理論基礎

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笛卡爾二元論

女性主義新唯物論、能動實在論

主體觀

理性、自主、邊界清晰

分散、共構、邊界模糊

技術角色

被動工具、資訊中介

主動參與者、本體論引擎

運作機制

資訊提供與說服

內在互動與衍射 (Diffraction)

治理模式

同意權、透明度、事後救濟

關係治理、架構責任、設計規範

對應法規

GDPR, DSA, OSA

(尚待建立的) 神經權利法、演算法責任法

這張比較表清晰地展示了 Mbioh 理論對現行法律的挑戰。若接受關係性能動性的觀點,則台灣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必須放棄單純移植 GDPR 模式,轉而尋求一種能夠介入「人機配置」內部的治理手段。


第二章:心智的憲法化——智利「神經權利」的實務與啟示

當歐洲法學界仍在糾結於數據保護的技術細節時,智利已率先將戰場轉移至憲法層級,試圖為人類心智建立最後的防線。智利的神經權利(Neuro-rights)立法不僅是全球首例,更為解決 Mbioh 提出的本體論危機提供了一個權利基礎的範本。

2.1 拉斐爾·尤斯特與神經權利的理論架構

智利立法的理論推手是哥倫比亞大學神經科學家 Rafael Yuste。Yuste 及其團隊在《自然》期刊發表的開創性文章中指出,隨著腦機介面(Brain-Computer Interfaces, BCIs)與人工智慧的融合,人類大腦將不再是封閉的黑箱。為了應對這一挑戰,Yuste 提出了四項核心神經權利(後擴展為五項)7

  1. 認知自由權(Cognitive Liberty):個體利用神經技術改變或不改變其精神狀態的自由,這被視為一種「元權利」(Meta-right)。

  2. 精神隱私權(Mental Privacy):神經數據(Neural Data)應享有比一般生物特徵數據更高的保護級別,禁止未經授權的讀取與交易。

  3. 精神完整權(Mental Integrity):保護大腦免受未經同意的寫入(Writing)或神經調節(Neuromodulation),防止外部力量直接操控神經活動。

  4. 心理連續性(Psychological Continuity):保障個體自我認同(Identity)在時間上的連續性,防止技術干預導致的人格分裂或異化。

Yuste 的理論核心在於,神經數據與傳統數據(如瀏覽紀錄)有本質區別:神經數據是「自我」的物質基礎。讀取神經數據等同於讀取靈魂,修改神經活動等同於修改人格 11

2.2 第 21.383 號法律:憲法層級的防衛

2021 年,智利通過第 21.383 號法律,修改了憲法第 19 條第 1 款,明文規定:「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應尊重人的生命及身心完整性(Physical and Mental Integrity)。法律應規範神經技術的要求、條件和限制,特別是保護大腦活動及其衍生信息。」10

這一修憲具有劃時代意義。它將「大腦活動」從一般的隱私範疇提升至「人的尊嚴」與「完整性」的高度。這意味著,在智利,神經技術的應用不再僅僅是商業自由的問題,而是直接觸及憲法保障的核心人權。這與 Mbioh 的呼籲不謀而合:法律必須承認技術對主體的構成性影響,並在憲法層次予以回應。

2.3 Girardi v. Emotiv 案:神經權利的首戰與判決解析

2023 年 8 月 9 日,智利最高法院做出了全球首例涉及神經權利的判決——Girardi v. Emotiv Inc.15。此案由神經權利倡議者、前參議員 Guido Girardi 提起。

案件事實:Girardi 購買了美國 Emotiv 公司生產的「Insight」頭戴式腦波裝置。他發現該裝置強制要求用戶將腦波數據(EEG)上傳至公司的雲端伺服器,且用戶無法選擇僅將數據存儲在本地,亦無法完全刪除已上傳的數據。此外,隱私政策允許公司將去識別化的數據用於科學研究與商業開發。

法律爭點

  1. 神經數據的性質:腦波數據是否僅為一般個資,還是屬於憲法保護的「大腦活動」?

  2. 同意的有效性:用戶點擊隱私條款是否構成對神經數據處理的有效同意?

  3. 再識別風險:去識別化的腦波數據是否仍具備識別個人的潛力?

法院判決與理由:

智利最高法院一致判決 Girardi 勝訴,並命令 Emotiv 公司刪除原告的所有神經數據,並修改其在智利市場的隱私政策。法院的論理邏輯極具啟發性:

  1. 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面對神經技術潛在的未知風險,國家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即便 Emotiv 聲稱數據已去識別化,法院採信了科學界的觀點,即腦波模式如同指紋(甚至更獨特),具有高度的再識別風險 15

  2. 數據即本體:法院肯認神經數據反映了人類最私密的精神活動。未經嚴格限制的收集與處理,構成了對「精神完整性」的威脅。

  3. 同意的無效性:由於 Emotiv 未能證明其數據處理流程能百分之百保障用戶的精神隱私,且缺乏刪除權機制,其定型化契約中的「同意」被視為無效 16

判決的批判性分析(結合 Mbioh 理論):

儘管此判決是神經權利的勝利,但學者指出其仍有侷限。法院主要依賴「隱私權」與「數據保護」的邏輯(關注數據的流向),而未深入探討「能動性」的喪失(關注數據如何被用來回饋控制用戶)16。換言之,法院解決了 Girardi 的數據「被偷走」的問題,但尚未完全解決 Mbioh 所擔憂的——演算法利用這些數據「重塑」Girardi 偏好的問題。然而,此案確立了一個關鍵原則:神經數據是主體性的延伸,而非單純的商品。


第三章:台灣的特殊語境——認知作戰與技術治理的困境

台灣處於地緣政治的前沿,面臨著比歐洲和智利更為嚴峻的挑戰。台灣不僅要應對跨國科技巨頭(如 Google, Meta, TikTok)的商業演算法剝削,還要面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知作戰」(Cognitive Warfare)。這種雙重夾擊使得台灣的法律脈絡具有極高的複雜性與急迫性。

3.1 認知作戰與制腦權:從商業操縱到國家級武器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 2023 年《國防報告書》及相關情報研究,認知作戰已被定義為超越傳統陸、海、空、網、電之外的「第六作戰領域」17。解放軍理論中更提出了「制腦權」(Brain Control Rights)的概念,意圖通過影響、破壞或操控目標群體的認知過程,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戰略目的 19

這裡必須指出,認知作戰的運作機制與 Mbioh 描述的「關係性能動性」高度重疊,甚至可以說是 MAB 演算法的軍事化應用:

  • 目標鎖定:利用大數據與心理測量學(Psychometrics),建立台灣民眾的心理圖譜。

  • 精準投放:利用社群平台的推薦演算法,針對特定族群(如年輕人、軍眷)投放極化訊息。

  • 認知漂移:通過長期的、潛移默化的訊息餵食,改變目標對民主制度、國防能力的認知架構 20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沈伯洋教授及其領導的「台灣民主實驗室」多次指出,這不僅是「假訊息」(Disinformation)的問題,更是「資訊操弄」(Information Manipulation)的問題。其核心不在於資訊的真假,而在於利用演算法的成癮機制與回饋迴路,駭入大腦的認知捷徑(Heuristics)21。這正是 Mbioh 所警告的——當能動性被外部系統共構時,主體將無法察覺自己的意志已被替換。

3.2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失敗檢討:內容管制的死胡同

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台灣政府曾於 2022 年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然而,該法案遭遇了社會的強烈反彈,最終被擱置 23。從本體論與技術治理的角度進行事後驗屍(Post-mortem),我們可以發現該法案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其法理基礎仍停留在「佔有式能動性」與「內容中心主義」。

  1. 錯誤的規制對象:草案試圖管制「內容」(Content),即刪除或標記虛假/有害訊息。這直接觸發了關於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憲法焦慮,被批評為「數位戒嚴」。

  2. 忽略架構權力:草案將平台視為中立的「公共論壇」,要求其履行管理員職責。然而,真正的威脅並非單一的貼文,而是推薦系統的演算法架構(Architectural Design)。是用戶 如何 看到這些內容的機制(例如 MAB 的權重設定)導致了極化與認知失調,而非內容本身。

Mbioh 的理論為台灣提供了一個關鍵教訓:試圖過濾「壞內容」是徒勞且危險的;真正的治理應當針對「壞架構」——即那些剝奪用戶關係性能動性的演算法設計。


第四章:台灣憲法解釋學的在地化延伸——從言論自由到思想自由

為了在台灣建立防禦認知作戰的法律體系,同時避免重蹈《數位中介法》的覆轍,我們必須重新挖掘中華民國憲法的深層意涵。特別是將焦點從「言論自由」(第 11 條)轉向更為根本的「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4.1 許昭元與思想自由的絕對性

台灣憲法學者許昭元在其關於腦機介面與思想自由的研究中指出,憲法第 11 條雖明文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但「思想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內在基礎,應具有更高的位階與絕對性 24

  • 傳統見解:思想是內在的(Internal),言論是外在的(External)。法律僅能規範外在行為,內在思想因無法被探知而享有絕對自由。

  • 技術挑戰:隨著神經技術與演算法預測能力的提升,內在思想已變得「可探知」甚至「可操縱」。如果演算法能在思想形成的過程中進行干預(例如通過微型定向刺激改變情緒),那麼傳統的內外分界就崩潰了。

許昭元主張,面對腦機介面與高強度認知干預,憲法應當確立「思想自由」的防禦權功能。這意味著國家不僅不能處罰思想,還有義務防止第三方(如科技公司或敵對勢力)侵入人民的思想領域。這為台灣引入類似智利的「精神完整權」提供了堅實的憲法解釋學基礎,而無需修憲 25

4.2 精神完整性作為未列舉權(第 22 條)

除了第 11 條,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亦可作為「精神完整權」的憲法依據。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關於「資訊隱私權」的推論,我們可以進一步推導出「認知隱私權」與「認知自主權」。

在台灣的法律脈絡中,這意味著:

  1. 消極防禦:人民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嚴格同意的神經監控或演算法心理側寫。

  2. 積極請求:人民有權要求國家排除那些意圖通過隱蔽手段操控其潛意識的技術架構(如成癮性設計)。

4.3 認知主權(Cognitive Sovereignty)與國家安全

如果說「神經權利」是保護個體的微觀防線,那麼「認知主權」就是保護共同體的宏觀防線。學者吳宗翰等人提出的「認知主權」概念,強調國家應保有定義自身現實與價值體系的能力,不受外部惡意資訊流的結構性干擾 26

結合 Mbioh 的關係性理論,認知主權不應被理解為封鎖互聯網(這會扼殺關係性能動性),而應被理解為維護健康的認知生態系統。就像環境法規管制工廠排放以保護「呼吸的權利」,認知主權法規應管制演算法的「毒性排放」(如仇恨增強迴路)以保護「思考的權利」。

4.4 法律技術的轉向:從內容審查到產品責任(嚴格責任)

為了解決《數位中介法》的困境,本報告建議台灣應引入「產品責任」的概念來治理演算法。這是一種將法律焦點從「言論」(Speech)轉移到「設計」(Design)的策略。

理論依據:

在美國的 Nazario v. ByteDance 案及 In re Uber Technologies 案中,法院開始傾向於認定,如果社交媒體的演算法設計存在缺陷(如成癮性設計、推送危險內容給未成年人),則平台不能主張 Section 230 的免責權(該條款通常豁免平台對第三方內容的責任)28。因為此時致害的不是「內容」,而是平台自己的「產品設計」。

台灣的落地應用: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致生損害,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嚴格責任)。

我們可以通過法律解釋或修正,將「演算法推薦系統」定義為一種「產品」。如果該產品的設計(如 MAB 的獎勵函數)導致了用戶的「精神健康」受損(如成癮、極端化、認知失調),則平台必須承擔嚴格責任。

這巧妙地避開了言論自由的雷區:

  • 你(平台)可以傳播親中或反政府的言論(這是內容自由)。

  • 但你不能使用一套「會導致大腦病變或認知功能受損」的演算法來推送這些言論(這是產品安全)。


第五章:技術治理的深水區——邁向認知 FDA 與演算法審計

法理的重構必須落實為具體的技術治理(Technical Governance)。面對黑箱化的深度神經網絡,僅靠法條是不夠的,台灣需要建立一套具備技術執行力的監理架構。

5.1 建立「認知安全局」(Cognitive FDA)

台灣應考慮在數位發展部(MODA)或國家安全局(NSB)之下,設立一個類似美國 FDA(食品藥物管理局)的專責機構,專門負責「認知產品」的安全性審查。

職能規劃

  1. 上市前審查(Pre-market Approval):對於具有高成癮性或廣泛社會影響力的演算法模型(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應要求平台提交「認知影響評估報告」。

  2. 黑箱審計(Black-box Auditing):該機構應具備技術能力,對平台進行「演算法壓力測試」。例如,模擬數千個具有不同政治傾向的機器人帳號(Bot),進入 TikTok 或 YouTube 的環境,觀察演算法是否會將溫和派帳號迅速引導至極端主義內容(即檢測 MAB 的「探索」策略是否過於激進)30

  3. 神經數據防火牆:落實類似智利 Girardi 案的判決精神,嚴格監管神經數據(及高度敏感的行為數據)的跨境傳輸。對於來自敵對勢力實質控制的平台,應禁止其收集台灣用戶的生物特徵與神經反應數據。

5.2 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神經數據」

目前的台灣《個資法》對於特種個資(敏感性個資)的定義僅限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第 6 條)。

建議修法將**「神經數據」(Neural Data)及「可推論神經狀態之行為數據」(Proxy Neural Data)**納入特種個資範疇。

  • 神經數據:直接由腦機介面收集的數據。

  • 代理神經數據:這點至關重要。正如 Mbioh 指出的,現代 AI 可以通過眼動追蹤、滑鼠移動軌跡、打字節奏等「行為數據」反向推導出用戶的情緒與認知狀態 12。如果法律只保護腦波,而不保護這些行為特徵,則形同虛設。法律應規定,當行為數據被用於「推論心理狀態」時,即視同神經數據,適用最高等級的保護與「退出權」(Opt-out Right)。

5.3 認知免疫與社會韌性

除了防禦性的監管,台灣還需要積極的「認知免疫」(Cognitive Immunology)。這與 Mbioh 的「關係性」觀點一致——既然我們與技術共構,那麼提升主體的「技術素養」就是提升系統的韌性。

  • 認知預防針(Pre-bunking):利用遊戲化機制(如台灣民主實驗室開發的工具),讓民眾在模擬環境中體驗認知作戰的運作方式(例如親自扮演網軍),從而產生抗體 20

  • 演算法揭露機制:要求平台在推薦極具爭議的內容時,必須同步揭露「為什麼推薦這則內容給你」(Why am I seeing this?),並提供「調整推薦邏輯」的選項(如降低政治內容權重),將部分的能動性交還給用戶。


結論:重構數位時代的靈魂契約

本報告通過連結 Will Mbioh 的關係性能動性理論、智利的神經權利實務,以及台灣的認知作戰語境,得出以下核心結論:

  1. 本體論的轉向:台灣的法律必須承認,數位時代的主體不再是獨立的原子,而是與演算法緊密糾纏的複合體。繼續沿用「佔有式能動性」的舊法律(如單純的同意機制),將無法抵禦利用深度神經網絡進行的認知操縱。

  2. 權利的升級:參照智利經驗與許昭元教授的論點,台灣應通過憲法解釋或修法,確立「精神完整權」與「思想自由」的絕對性,將防線從「言論表達」內縮至「思想形成」。

  3. 治理的落地:放棄《數位中介法》式的內容審查,轉向基於《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的「架構治理」。將惡意演算法定義為「缺陷產品」,並對其造成的認知損害課予嚴格責任。

這不僅是一場法律技術的革新,更是一場關於「人之所以為人」的保衛戰。在認知主權的戰場上,台灣沒有退路,唯有通過法理與技術的雙重進化,才能在演算法的洪流中,守住民主與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人類的心智。


附表 1:數位治理模式比較——從歐盟到台灣建議方案

比較項目

歐盟模式 (GDPR/DSA)

智利模式 (Law 21.383)

台灣建議模式 (認知主權防衛)

核心哲學

數據保護與市場規範

人權保障與憲法防衛

國家安全與認知韌性

能動性觀點

佔有式 (Possessive)

生物性 (Biological)

關係性 (Relational) & 戰略性

主要威脅

隱私侵犯、商業濫用

神經技術監控、人格改變

認知作戰、外部敵對勢力操縱

治理手段

知情同意、透明度報告

憲法權利確認、醫療器材管制

產品嚴格責任、演算法審計、特種個資擴大

對演算法的態度

要求可解釋性 (Explainability)

限制神經數據使用

視為潛在武器 (Weaponization) 加以監管

適用場景

一般商業平台

腦機介面、神經科技

社交媒體、內容農場、穿戴式裝置

附表 2:演算法產品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建議

要件

傳統侵權法 (需證明過失)

建議:演算法嚴格責任 (Product Liability)

行為/缺陷

需證明平台在程式碼編寫上有過失

證明演算法設計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極端成癮性)

因果關係

需證明特定內容導致特定傷害(極難)

證明演算法架構與認知損害(如極化、焦慮)有統計顯著關聯

免責事由

平台主張其中立性 (Section 230 / 公共論壇)

僅能主張「科技發展風險抗辯」(但需證明當時科技無法預見)

舉證責任

原告(受害者)

倒置給被告(平台),或採優勢證據原則

保護法益

財產、名譽

精神完整性、認知自主權

引用的著作

  1. Beyond Possessive Agency: TikTok, YouTube, and the ...,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kar.kent.ac.uk/108976

  2. View of Beyond possessive agency: TikTok, YouTube, and the ...,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opo.iisj.net/index.php/osls/article/view/2237/2530

  3. Beyond possessive agency: TikTok, YouTube, and the inadequacies of GDPR, OSA, DSA, and AIA | Oñati Socio-Legal Series,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opo.iisj.net/index.php/osls/article/view/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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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Mental Privacy in Neurotech and the Growing Risk for Organizations - VeraSafe,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verasafe.com/blog/mental-privacy-in-neurotech-and-the-growing-risk-for-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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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中共認知作戰對我國之影響-以新冠疫情事件為例 - 國防部,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mnd.gov.tw/File/43031

  22.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新聞真假掰】人流、金流、資訊流,從俄烏戰爭拆解中共認知作戰手法與因應之道:專訪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逐字稿大公開)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tfc-taiwan.org.tw/migration_article_105515_7933/

  23. 初始立意良善但被改得四不像引發爭議,《數位中介服務法》將何去何從? - 關鍵評論網,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01922

  24. 吴佼玥、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视角下神经权利的逻辑生成和规范路径,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tjsfxh.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7&id=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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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Cognitive Warfare: Social Control, Meaning-Making and the Instrument of the Global Dominance. Part 2 - ResearchGate,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79003078_Cognitive_Warfare_Social_Control_Meaning-Making_and_the_Instrument_of_the_Global_Dominance_Part_2

  27. 民主和平論與非民主和平論之經驗檢證: 政治制度相似性的關鍵作用,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rchss.sinica.edu.tw/files_news/26-01-2014/1.pdf

  28. Guest Post - The Product Line Is Moving - and Software Might Be Switching Sides,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druganddevicelawblog.com/2025/07/guest-post-the-product-line-is-moving-and-software-might-be-switching-sides.html

  29. Strict Liability for Content Providers is Gaining Traction in New York,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pbwt2.gjassets.com/content/uploads/2022/12/2025.07.18_Strict-Liability-for-Content-Providers-is-Gaining-Traction-in-New-York.pdf

  30. Full article: The Emergence of Cognitive Intelligence (COGINT) as a New Military Intelligence Collection Discipline - Taylor & Francis Online,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08850607.2025.2571497

  31. Mental privacy and integrity - IAPP, 檢索日期:12月 11, 2025, https://iapp.org/news/a/mental-privacy-and-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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