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妻翁:國家害我殺人「如有安樂死 我何必親手殺死太太」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6940
晚上在查一些資料,先是查到九把刀等人拍的流浪狗紀錄片,再看到YOUTUBE上流浪狗安樂死的紀錄片(14分鐘的打針屠殺)。引發我的好奇,在GOOGLE查了「臺灣 安樂死」的關鍵字,出來的是2011年震憾人的老翁殺妻的新聞。
因為國家不許制度殺人,而妻子等死很痛苦,所以老翁殺妻,而法官輕判老翁九年徒刑。
怎麼理解這個事件?
1.國家對死亡的禁制。
2.社會福利制度的缺乏,老年的孤單與苦痛,suffering是個人承擔,而無社會分擔。(而社會造成此種苦難與死痛,求死不能)
3.老翁殺妻是否是主體性的展現?
4.殺妻為什麼可以換算為九年的徒刑?
反面思考:
1.
死亡是破解生命政治的鑰匙。「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個人的死亡,可以被化解為意外,以維持生命政治的運作。但是個人的死亡,也可能重新政治化生命,
使得政治的治理方式得以轉變。要成為超越者,精神上與肉體上,必須以「死亡」作為過渡之環節。一旦看破「死亡」,反而能夠真實地活著。
2.suffering
問題的回應,相反的概念為comfort,在個體化的消費社會場景底下,suffering是不可欲的,因為肉體的苦難不被視為追求真理/真相之道路,反
而是被掩蓋起來的、不可見人的、不可得聞的,所以社會將苦難封閉於收容所、監獄、醫院,以便以光明面維持社會的運作,而黑暗的部份,則是私底下運作,不見
光最好。
3.人是否能夠選擇自己的死亡。人是否能夠決定他者的死亡。這樣子的討論預設了「生命」的不可殺。如果我們換個角度思考,「死亡
的不可逆」,或者「人是必死的」,那麼死於自殺或者死於他殺的差異何在?換言之,能否決定自己可否選擇死亡的問題,掩蓋了「社會不容許人死亡」,即傅柯所
謂的「加諸生命之權力」(the power over
life)。當代社會的人是徹底被剝奪了自身決定生命的權力,因而若有人欲自殺,意味著此等權力是可取回的,將破壞社會秩序與社會整合的共謀幻象(想像一
個共同重視生命的共同體),因此,自殺必須被制裁(透過宗教的教義制裁),未遂必須被管制或裁處,即自殺乃是有罪的。他殺,則是剝奪了社會的權利,因而,
有罪。
4.為何是九年。或許,因為老翁是老人,來日無多,所以判九年?反過來,利用「讓老人多活九年」的方式,以「繼續活」懲罰老人,因
為該老人要用「死」威脅社會,破壞了社會不斷加以掩蓋的秘密--「生是應該追求的,死是應該掩蓋的。」所以,表面上是輕罰老翁,從主觀面來看,實際上是讓
老翁「生不如死」作為懲罰。
5.人不可以安樂死,狗死的不安樂。人不可以死,不具生產力(情感價值,或者工具價值)的流浪狗,十二日得
死。因為人,乃是「國民」,有家的狗,乃是「家犬」,流浪狗無家,得死,人不得死,為何?因為人是作為「為他者而活」的存在,不論是作為勞工(經濟力)、
老人(情感的連結/勞動)、幼兒(未來的勞動力)...。此處所突顯的要點在於,所有的社會制度的架構,乃是架構在「生命」之上的政治,使得肉體具有了身
體的意涵,身體帶著期望與延展,且否定自身的屬性(body,屍體),社會性作為身體的表皮,掩蓋了肉體如物之象,而架構出了意義。而意義,不僅武斷的,
而且強制。若有靈魂,則靈魂囚禁在意義之網當中,且具形化/身體化(embodiment)。唯有看透這層表皮,從死亡出發重新思考生命,自己決定自己生
命的意義,才能從此種既虛無又禁錮的鐵牢中,破裂出透光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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