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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存在關於尼采的自主個體的思想是否可以與「自我負責」的(新)自由主義主體的思想相協調的討論(參見Balke 2007;Cavell 1990;Leiter 2002;Lemm 2015;理查森 2004)。巴爾克的立場是,尼采對自由個體的看法與「創業自我」的思想是一致的(參見巴爾克 2007,第202頁以下;萊姆 2015,第59f頁)。巴爾克以自由-新自由主義時代精神的方式思考尼采的超人理想。因此,尼采關於獨立於「群體」之外的自主個體的觀點與自由主義要求相一致,即作為個體盡可能遠離國家結構,從而使自己面臨危險(參見 Balke 2007,第207、209頁)。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巴爾克來說,尼采在新自由主義治理詞彙中的更高個性的理想(他們自己的企業家,願意承擔風險)是可以理解的(參見巴爾克2007,第212頁)。
萊姆正確地反駁說,尼采關於自主的、超人的個人的概念破壞了個人責任的新自由主義理念。因為尼采的高級類型正是通過給予、過剩和浪費能量的價值構成的,這與個人責任和競爭以及功利主義的自由主義思想形成鮮明對比(參見萊姆 2015,第60頁;Z I Tugend 1,KSA 4,第98f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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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通過情感控制實現主權的計畫可以被解讀為對此的反計畫:尼采表明,自由並不在於支配或壓制一種驅力,而是在於通過將個體驅力和影響合併到一個等級制度和等級中來使它們相對化。本能被分類和服從。驅力不應該簡單地被抑制,而應該定期啟用和暫停,「掛起和鬆開」(參見 GM III 12,KSA 5,第364頁;JGB 6,KSA 5,第20頁)。
尼采從相反的角度出發,首先基於行動的根本必要性。對他來說,「有意識的行動」實際上表達了必要的力量爆發。在這裡,自由是由這樣一個事實決定的:那些必須努力釋放的力量通過禁欲主義被整合到一個自我決定的等級中。那麼,在尼采看來,必然性並不是對自由的反對,而是自由的一個組成部分:
「只有在他們不再使任何事情成為‘任意’,而是使一切事情成為必然時,藝術家才能夠感受到自由、精細、權威、創造性的感覺,即創造性的設定、支配和塑造的感覺——簡而言之,對他們來說,必然性和‘意志自由’是一體的」(JGB 213,KSA 5,第148頁)。
從尼采的觀點來看,當一個人知道如何利用自己情感的力量時,即當多種力量「毫不猶豫地束縛於[一個]目標」時,一個人就是自由的(NL
1887, KSA 12, 9[119](78),第404頁)。
傅柯和尼采對自由的理念相反,更多地來自個體本身,即自主性是根據一個人成功地將自己構建為主體並按照這種主體性行事的程度來衡量的。如果個人將自己創造為藝術意義上的自主主體,即決定其內在情感和信仰的等級和順序,那麼基於它們的世界行為也被認為是自主的。這意味著,可以說,以流動和必要的方式發生的事情與自己的意願融合得如此之多,以至於不再能夠區分想要和順從之間的差異(參見JGB 213,KSA 5,第148頁;HS,第397頁)。一個人順從自己的良心,這是一個人先前在回歸自我的苦行過程中所制定的原則。
這種自由並不是虛假的自由,它在自治的幌子下隱藏著更大的自由缺失。這並不意味著外部調用個體作為自主主體,因此根據經濟人模型沒有經濟可評估性。
這種自主的自主形式可以追溯到源自個體本身的自我實踐。這個意義上的自由主要不是基於外部向個人呈現的有能力和無能力的類別,而是基於一個人的主體性和行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追溯到自我決定的問題。
這種尼采-傅柯式的自由思想遵循著與埃倫伯格的抑鬱個體完全不同的自主性和不可控性辯證法。如果後者由於對自主性和必要性的錯誤評估而失敗,那麼尼采-傅柯式的個人就會發展出自由與不可控性之間主權和平衡的相互作用,其中包括他們自己的局限性,從而減少了轉向自由對立面的危險,即完全自由,無法採取行動。
因此,不能通過援引責任和代理的抽象概念來恢復能動性,因為正是這些概念造成了個人的成癮、抑鬱和無能。
個體可以矛盾地只有通過接受人類行動的根本必要性,才能實現真正的自治。
這樣一種主權和自決的個人也更有能力進行民主參與,即個人責任和共同決策。埃倫伯格仍然將抑鬱主體視為民主要求共同決策和承諾的受害者,這符合個人主動性的經濟信條,因此反過來又有助於抑鬱自我的發展,沒有行動能力。
尼采式的主權個人也是真正民主自我賦權的可能進程中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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